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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原罪”是什么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5日02:14 中国经济周刊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张伟 在关于民企“原罪”的历次讨论中,“原罪”概念的提出是否合适,如何定义“原罪”,如何看待民企“原罪”,一直众说纷纭。近日,和君创业咨询集团总裁李肃向有关部门递交公开信,建议区分对待“民企原罪”。作为顾雏军的辩护律师,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对民企“原罪”也有自己实际的感受和思考。而早在2004年2月,时任中华全国工商联副主席的程路在接受采访时,就曾对民企“原罪”发表过自己的意见。以下是他们的一些观点和看法。 关于民企“原罪”的争论很多,但对于“原罪”的具体所指却都很模糊。“原罪”的概念合适吗?什么是所谓的民企“原罪”? 程路:我一向主张,所谓民营企业家的“原罪”,实际上是一个没有争论价值的假命题。首先,原罪的本意是基督教的一个教义,认为人来到这个世界就是带着罪的。这很明显与很多人提出的民企的“原罪”不是一个东西,所谓“原罪”是偷换了概念,所以是假命题。再者,他们所谓的“原罪”应该是指一种与生俱来的,普遍存在的犯罪行为,那就有一个如何评价广大民营企业家的问题。大多数民营企业家是在党的富民政策指引下,靠辛勤劳动和合法经营富裕起来的,他们在创造自己幸福富裕生活的同时,也为社会创造了财富,提供了众多的就业机会。他们不但没有罪,而且有功。显然,无论从哪一个逻辑讲,所谓民营企业家“原罪”都是一个假命题,实在没有争论的必要和价值。 李肃:我认为,民企“原罪”是一种具有历史进步性和历史必然性的经济违规现象,随着改革发展的三个阶段而有三种基本形态:1980年代“摸着石头过河”探索中的起步改革期,民营企业的违纪违规较多地集中于对旧体制的“边缘突破”,是一种“改革性的探索原罪”,是改革界线不清产生的无知之罪;1990年代“三个代表理论”形成中的深化改革期,民营企业的违规违法更多地表现为配合地方政府推进地方经济发展而进行的“跟随违法”,是一种“发展性的被动原罪”,是政府官员主导下发生的历史之罪;21世纪“科学发展观”推进中的和谐改革期,民营企业的违法犯罪主要体现为法不责众的“行规惯性”还在延续,由此产生出“普遍性的道德原罪”,形成民企经济发展“原功”支撑下的可同情之罪。 李贵方:对“原罪”我没什么研究,大概能知道它说的是什么事。这个表述是否准确,还值得推敲。按我的理解,“原罪”指的是民营企业当初在注册资本上的虚假。因为过去原始积累的个人都没有太多的资金,而国家最初要求公司注册要有多少的资本金,这实际上存在一个矛盾。顾雏军的案子就很典型。他当时要收购科龙公司,科龙的价值大概5个多亿,按规定,他需要注册资金达10多个亿。这种规定从现实性的角度来说,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使得民企在注册时,钱不是自己的,或者是从银行贷来的,或者是借来的,所以导致两个问题:一是注册资本虚假,二是注册后发生抽逃。 但我们不能把“原罪”无限制扩大,扩大到民营企业发展的整个过程。比如挪用上市公司资金,在我国证券市场是普遍现象,但它不是“原罪”,而属于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最近一些民企老总的“落马”,并不都是“原罪”。 我认为,科学地定义民企“原罪”,要符合3个条件:一定是发生在民企的创业初期;这个行为可能在刑法上构成犯罪;这个“犯罪”没有直接的损害对象。 目前关于如何看待、解决民企“原罪”的争议很多,有人认为要“宽恕”,有人认为要“清算”,有人提出“赎买”,这些“解决建议”有无实际意义?“原罪”说法何时了? 程路:对于民营企业家在创业初期出现的问题,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曾用四句话概括我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存在问题的看法: 第一,是毛主席倡导的,要用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看待发展中的问题。过去我们是计划经济,所有经济资源都掌握在政府手中,非公有制经济这个体制外的东西要发展,也要利用经济资源,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如果我们不顾当时的历史情况,去追究所谓的原罪,显然就很不公平。 第二,是小平同志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过去出现的问题,是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要以实事求是和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态度对待过去问题的处理和解决,关键是要发展。开过车的同志都知道,光看反光镜,是看不到前程的。 第三,要本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去看待和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重点是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 第四,是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要保护发达地区、优势产业和通过辛勤劳动与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人们的发展活力,鼓励他们积极创造社会财富,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都要坚决冲破,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都要坚决改变,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都要坚决革除!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与社会协调发展不仅是党和人民的要求,也符合非公有制经济自身的利益;是非公有制经济的需要,也是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在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确实也存在着诸如制假卖假、走私贩私、偷税漏税、行贿等违法行为,这是不能回避的事实。但要认识到,这些违法行为是发生在极少数民营企业中的,而且也不单发生在民营企业中。在经济生活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论是在创业初期还是在什么时候,触犯法律了就都是犯罪行为,但这绝不是“原罪”。 李肃:当前,在和谐社会建设的关键时期,我国民营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是正确处理好民企“原罪”问题,让民营企业家能有最基本的生存安全感。 从立法执法层面讲,首先要正确区分“原罪”与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就要依法惩处;对于原罪问题,要根据三种原罪制定不同的执法原则。首先,要鼓励和支持并非真正犯罪的“改革性探索原罪”,通过法院法官的判例立法,解决改革实践与立法滞后的矛盾。其次,要历史地看待官商关系产生的“发展性被动原罪”,在反腐败工作中严格掌握政策,更多地鼓励企业家揭露腐败,更好地保护民营企业的先进生产力。同时,要赦免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民企经济“原功”支撑下产生的“普遍性道德原罪”,要在全国人大建立听证会制度,解决原罪划界问题。全世界大部分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对经济生活中类似现象有道德免责通道,作为转型期国家,我们的情况复杂得多,更要重视建立健全行政首长的赦免权行使制度。 李贵方:对企业的违规行为,肯定得区别对待。比如赦免“原罪”,指的是第一桶金时的注册资本问题,但涉及到走私、偷漏税,肯定不存在赦免问题。具体到解决注册资本问题,包括两方面:一、将来在修改公司法时,对注册资本的要求应该有所改变,使很多人不用弄虚作假就能满足要求;二、在刑法上追究时,是否考虑更高的条件—一定要表现出有恶意,且直接造成危害。如果没有,就用公司法或者行政法来调理,而不是刑法。 我认为,将来的发展是国企、民企两者的界限越来越淡化,不论国企民企,只看你是否犯罪,大家都用相同的标准。太强调民企的特殊性,给民企以特殊政策,也不合适。不要刻意地讲民企如何如何。为何讲原罪?因为民企过去比较弱,需要给它一些政策让它发展起来。一旦它发展起来了,就不再需要特殊的保护。相同的市场,相同的标准,应该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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