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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治目标考核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5日07:05 北京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月14日电(记者田雨)“各级党委政法委、综治办和人民法院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综治各成员单位的综合优势、综治基层组织群防群治的网络优势和领导责任制的激励约束优势,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基层协助执行工作网络,多管齐下,进一步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的意见》作出的规定。

  《意见》明确,对于政府部门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干预执行工作的行为,应视其后果,在考核中给予负面评价。对逃避、阻碍、干预及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不得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对造成恶劣影响的抗拒执行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单位及部门,或者因违法执行,造成严重不稳定因素的法院,要实行责任查究,直至实行一票否决。

  据了解,中央综治办已决定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2006年开始的执行工作纳入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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