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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首次对拦路强行乞讨者实行治安拘留(2)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5日08:57 国际在线

  禁止“强讨恶要”引发观点交锋

  对于郑州街头的“强讨恶要”行为,社会各方也有不同看法。

  该市一名老公安对记者说,强行乞讨人员的大量存在直接影响城市的形象,更扰乱了社会治安。一些人在公共场所强讨恶要,严重扰乱了市民的正常生活。

  郑州市金水区的退休老干部张先生则认为,对于流浪乞讨者要区别对待。对于那些身强力壮却好吃懒做的乞讨者,不值得同情。但对于那些确实衣食无着、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难人群,即使他们的强行乞讨方式令人生厌,还是应该多些宽容和同情。

  “强行乞讨者确实让人脸红,但如果社会连乞讨都不能容忍,那就太残酷了。”有的市民说,从人文关怀的角度看,人们应该给予更多的宽容。

  有关专家指出,强行乞讨现象已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特别贫困人员满足其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行为。不是出于同情的施舍,而是被迫的施舍。对此,《治安管理处罚法》有相关条文:“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实际上,城市中的流浪乞讨人员很复杂,应该区别对待。对于那些真正无家可归的流浪乞讨人员,政府应该给予帮助、关爱。只要不扰乱别人的生活,合法的乞讨就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在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那些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依靠乞讨谋生,人们应该尊重并保障他们的乞讨权利。而对于明明具备劳动能力却不自食其力者,尤其是对于那些强行乞讨、干扰社会治安秩序者,应该予以一定的限制。

  对此,有关人士建议,地方政府可以建立多样化的救助项目,为确实失去劳动能力的本地居民或流浪乞讨人员提供起码的生活保证,尽可能帮助有劳动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新的社会环境下获得自立的能力,并为一时不能独立生活的人提供临时性的社会救助。

  同时,加大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比如什么是“恶意乞讨行为”,以便公民清楚地知道什么行为构成违法,并为执法过程或以后的司法过程提供清晰的可操作的界定标准。就目前而言,应该坚决查处强讨恶要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坚决查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各种违法行为,特别是对在公共场合或者交通工具上强讨恶要、纠缠行人的,必须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工人日报 记者 肖树臣 通讯员 孙庆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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