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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级法院通报2006年最有影响十案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5日09:30 扬子晚报

  昨天上午,南京中级法院通报了2006年最有影响的10件案件。据介绍,这是他们从全市法院全年审理的7万多件案件中评选出的。这10件案件有的体现了很高的法律水平,通过审理,坚持立法的原意,将法律精神与政策规定相结合,促进了国家相关政策的落实;有的体现了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创新意识,通过法律原则和法学原理的阐述,解决了丰富的生产生活实践与立法滞后的矛盾,填补了法律的空白与缺失,创造了新的裁判方法,成为裁判范例;有的体现了立法以人为本的思想,通过案件审理,较好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等各项权益;有的体现了较好的法治精神,通过案件审理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权威。这10起案件是法官高思想水平、高政治水平、高政策水平、高法律水平、高法律运用艺术水平的集中体现,是该市法院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缩影。

  1 夏淑琴状告日本右翼

  作家名誉侵权案

  【案情】

  夏淑琴是南京大屠杀幸存者。1937年,日军杀害了她的外祖父母、父母、两个姐姐、一个妹妹,并强奸了她的母亲和两个姐姐。然而,日本展转社株式会社出版的由松村俊夫撰写的《南京大屠杀大疑问》以及东中野修道撰写的《南京大屠杀的彻底检证》两书中,不但否认夏淑琴是南京大屠杀幸存者与重要历史见证人的身份,并且书中一些语句对夏淑琴进行人格侮辱。夏淑琴认为,松村俊夫、东中野修道以及展转社株式会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名誉权,侮辱了她的人格,给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

  2006年8月23日,玄武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松村俊夫、东中野修道与展转社株式会社,立即停止出版《南京大屠杀大疑问》和《南京大屠杀的彻底验证》,并将已出版的书籍收回和销毁;三被告分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日报》、《新华日报》、《南京日报》和日本国内的《读卖新闻》、《朝日新闻》、《产经新闻》的显著位置刊登经法院审定的向原告夏淑琴赔礼道歉的声明;并一次性赔偿夏淑琴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60万元。

  【评析】

  本案是中国法院首次审理南京大屠杀受害者提起的对日诉讼,不仅有利于澄清历史,更是对日本右翼势力的有力反击,被法学界称为“打开了国内对日诉讼的司法之门”。该案的审理与判决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具有深刻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2 限制严介和

  出境执行案

  【案情】

  严介和是太平洋建设集团法定代表人,在2006年公布的胡润“百富榜”榜上位列第16位。

  严介和及其担任法人代表的太平洋建设集团,在4起判决已生效的经济纠纷案件中,拖欠总额达3238万余元银行担保贷款或工程材料款(其中严介和个人债务160万余元)。去年7月,原告银行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南京中级法院依法对严介和名下的12套房产进行轮后查封。直到10月8日,法院仍没有收到来自严介和的任何执行款,10月11日,依法启动执行威慑机制,包括向社会公布严介和拖欠债务不履行案件信息,向公安机关发出限制其出境的通知,向银行发出金融风险提示司法建议书,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等。

  【评析】

  严介和案是南京法院启动执行威慑机制和联动机制以来最有影响的一起案件。2006年3月31日起,南京法院正式启动执行工作威慑机制和执行工作联动机制,通过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对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经营、高消费等行为进行限制。两个机制一起启动,尚属全国首次。自该机制启动以来,该市共有1254件执行案件进入该程序,执结972件,执结标的额1.16亿元,使“执行难”问题得到进一步缓解。

  3 博客侵犯名誉权

  纠纷案

  【案情】

  中国博客网用户“K007”在自己的博客上,刊发了一篇《烂人烂教材》的网络日志,指名道姓辱骂南京大学老师陈堂发,当陈堂发无意间发现这篇博客日志后,他致电中国博客网要求删帖,但网站方面却要他提供能证明自己身份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删帖。因双方观点相左,陈堂发便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该网站的主办单位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院。

  鼓楼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8月2日,一审判决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博客网首页向原告陈堂发刊登致歉声明并保留10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11月23日,南京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评析】

  该案是中国首起进入公众视野的博客侵权纠纷案,被称为“中国博客第一案”。从立案消息公布之日起,直至案件一审判决,众多中央和地方媒体一直在进行连续或追踪报道。《人民日报》连续8天开展了“关注博客侵权”的专题讨论。现在,只要在互联网搜索引擎中键入“中国博客第一案”这个关键词,弹出的相关报道及评论信息就多达60多万条。

  4 国投公司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案

  【案情】

  被告单位南京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南京大江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国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不具备开展委托理财业务资质的情况下,接受上海友联经济战略管理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下达的委托理财任务,违反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采取承诺保底和6%-14%固定收益的方式,与58个单位和106名个人签订211份信托资产管理等合同,共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6.03亿元。至案发尚有8.27亿元未兑付。

  被告单位南京国投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张晓明、李忠、吕毕华均系被告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刘建龙在单位犯罪中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单位南京国投公司及被告人张晓明、李忠、吕毕华、刘建龙系自首,且在案发后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案情,依法均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建龙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

  南京中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南京国投公司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晓明、李忠等1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以及8万-10万元不等的罚金。

  【评析】

  本案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的德隆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系列案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及公安部联合协调督办。本案涉案金额巨大,被告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达16.03亿元,其犯罪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法院的判决,依法惩治了犯罪,维护了金融安全,也避免了更多公众利益受到侵害。

  5 信用卡有奖消费

  纠纷案

  【案情】

  2005年4月,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举办龙卡“对对碰”有奖消费活动。规定只要刷卡消费POS单流水号满足一定的规则,就可获得相应面值的手机充值卡。活动开展后,龙卡用户李婷(化名)33张小票中奖,奖品总额高达2.6万余元。银行调查发现李婷的33张中奖单90%以上来自某超市,而李婷正是该超市员工。据此银行认为李婷是“恶意消费”,不应获得奖励,因而拒付奖品。为此,李婷将银行告上法庭。

  白下法院认为,银行开展这一活动,目的就是让客户多刷卡消费。作为金融机构,银行深悉金融活动中的经营风险,可是,在这次活动中却没有对交易金额、交易地点等做任何限制。银行的这个漏洞被李婷很好地利用了,并不能说李婷的行为违法。2006年4月份,法院判决,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在判决生效后给付李婷面值2.6万余元的手机充值卡。南京中院经过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评析】

  此案一方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对金融、商家等单位在制定类似活动规则时敲响了一记警钟:不能将自身工作失误产生的不良后果和风险转嫁给消费者。白下区法院审结此案后,向有关银行发出了司法建议,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此案判决的积极意义在于促进了银行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完善信用卡管理制度及章程,维护所有信用卡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6 试管婴儿

  财产纠纷案

  【案情】

  张云(化名)和丈夫婚后6年不育,经查丈夫患有无精子症。夫妇俩决定通过人工授精的方法生子。2004年1月,张云成功怀孕。然而当年4月,丈夫被查出癌症晚期。病逝前留下遗嘱,声明孩子不是自己的,坚决不要,并且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父母。丈夫去世5个月后,张云生下了孩子。但公婆却持该遗嘱要求张云和孩子从家中搬走,无奈张云将公婆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丈夫留下的房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遗嘱效力认定,根据有关司法精神,张云丈夫生前签下了“人工授精申请”,即承认了与孩子的父子关系,但在遗嘱中却否认了孩子的亲子身份。同时,他将房子赠与父母,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他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一半房产,该遗嘱应为无效,张云所生的孩子享有继承权。

  2006年4月20日,秦淮法院作出判决,房产的一半归张云,孩子继承另一半中的三分之一,张云的公婆继承另一半中的三分之二。

  【评析】

  该案是全国首例人工授精之子讨要继承权的案件,由于涉及许多法律及伦理方面的新问题,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人工授精成功后夫妻一方是否有权中止妊娠、无血缘关系的人工授精之子在法律上有无继承权、遗嘱是否完全合法有效成了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有关法律精神,法院最终判决孩子拥有继承权,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此案被最高人民法院编辑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用,具有裁判范例的作用。

  7 医院

  代位求偿案

  【案情】

  2005年3月,一无名氏被戴某驾驶公司车辆撞到,事发后,该女子被送往江北医院抢救,同年11月死亡,留下10万余元的医疗费无人支付。于是,江北医院以代位求偿的名义将肇事者戴某、车辆所在公司、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院,讨要无名氏的医药费。

  2006年4月19日,雨花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当属于债权人的代位权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适用的特例。该女子死亡,家属不明,医疗费无人支付。此时医院就医疗服务法律关系上取得了债权,在无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医院就取得了代位权,医院的请求权符合合同法中代位权的规定,因此医院有权向三被告追回拖欠的费用。最终法院判令车辆所在公司向医院支付医疗费2000余元,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10万元。

  【评析】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都市盲流引发的各类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不明身份的流浪人氏遭遇人身损害时的孤立无助在各类媒体也屡见不鲜。流浪人氏的人身安全、健康救助应当成为整个医疗行业在救治过程中的最高诊疗行为准则。在本案中,医院的行为体现了这一准则,而法院判决的积极意义在于支持了医院的代位求偿权,很好地体现了这一价值取向。

  此案的积极意义还在于,针对医疗机构在收治抢救无名氏病员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从四个方面向南京市卫生局提出了司法建议,南京市卫生局接到该司法建议函后,批转给了南京市各级医疗机构,并专门组织医疗单位登门征求法官对于处理类似事件的意见建议,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8 莎莉文商标

  使用权案

  【案情】

  原告南京莎莉文公司是一家知名蛋糕食品企业,其“莎莉文”商标在行业内颇有名气。2006年初,莎莉文公司以南京孟氏莎莉文西点屋业主谢某和安庆莎莉文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权为由,诉至南京市中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法庭经过深入调查,考虑到两被告的负责人曾与原告有过多年合作关系,虽然合作关系已经解除,但被告仍有使用该商标的愿望。2006年9月份,在法官的调解之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两被告共同补偿原告南京莎莉文公司20万元,而且原告以每年6万元的许可费许可安庆莎莉文公司继续使用该商标。

  【评析】

  随着政府品牌战略的宣传和推进,商标价值越来越被人们所充分认识,知名、著名甚至驰名商标无疑成为许多企业孜孜以求的目标,更成为了被侵权的对象。出现这种纠纷,如果简单判令侵权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无疑可以保护商标所有权人的利益,但是若着眼于双方的共同发展、品牌的做大做强,判决并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将调解作为保护

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的首先程序,利用司法调解的作用,积极寻求知识产权的成功解决之道,既可以制止侵权,赔偿损失,又可以变侵权使用为合法使用,实现知识产权的推广和运用。本案是一起成功的以调解解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的案件,化商标侵权为商标许可使用,达到了双赢的效果。

  9 陈秋鹏诉上海铁路局、南

  京东站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情】

  2004年11月26日,南京市栖霞区小学生陈秋鹏放学回家途中,未走尧化门下曹处的箱涵通道,而是从该通道旁的石梯走到了铁道边,石梯处没有任何火车警示标志及护栏,并爬上了一辆正在等信号灯的货车。当火车接到信号启动时,陈秋鹏慌忙下车时从火车上摔下,左腿被轧伤。经二次手术治疗,陈秋鹏左小腿截肢,构成六级伤残。

  2006年3月份,栖霞法院经审理后,判令上海铁路局、上海铁路局南京东站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5016元。

  【评析】

  此案改写了“火车撞了白撞”的历史。火车是轨道高速运输工具,具有高度危险性。尽管要求铁路完全按照“高度危险作业”行业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目前还不现实,但笼统地规定“凡违章通过道口、人行过道等造成的人身伤亡都属于受害者自身”而免除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也不适当。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公平确定双方责任,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如果铁路部门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即使受害人有过错的情况下,铁路部门也不能免责。目前铁路部门进行事故赔偿的依据是国务院1979年的178号文件,时隔27年,铁路方面还照搬27年前的补偿标准,显然不尽合理,法院的判决是对这一禁区的突破。

  10 张艳丽等诉某茶餐公司

  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情】

  张艳丽等五名原告是南京理工大学2006届毕业生,毕业前夕,五人至南京某茶餐厅有限公司下属的一家饭店吃“炭烧火锅”,用餐后,张艳丽突然瘫倒在地,并出现短暂昏迷、抽搐和小便失禁,其余四人也相继出现头晕、头昏现象。医院初步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该公司在支付了前期检查费用和两次高压氧治疗后,拒绝承担五人后续治疗费用,五人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将该公司告上了法院。

  考虑到案件牵涉到大学生权益,学校以及师生比较关注。考虑到大学生毕业前外出聚餐现象相当普遍且容易引发类似问题等因素,法院决定在学校模拟法庭内公开开庭,旁听师生多达200余人,经媒体报道,起到宣传教育作用。2006年10月12日,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庭审中,法官围绕争议焦点,辩法析理,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当庭一次性补偿五原告8000元整。

  【评析】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法官在充分掌握案件、准确把握法律的基础上,实行巡回审理,在高校模拟法庭内开庭,实行合并审理、独任速裁、两个多小时即完成庭审,节约了司法资源,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公正与效率得以兼顾。二是注重了司法调解的方法运用,讲理与讲法相结合,情与理并重,促进当庭调解并尽快自觉履行了调解协议,实现了胜败皆服,案结事了。三是发掘案件资源,注重对典型教育意义案件进行宣传,以案说法,扩大影响,警示高校毕业生注意就餐安全,引导饭店经营者合法、安全经营,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此案是南京两级法院数万件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典型一例,注重运用调解的手段舒缓矛盾纠纷,定纷止争。

  赵兴武 高纯 民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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