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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儿童遭车祸法院判学校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5日09:43 竞报

  新华社电 一名学前班的儿童放学后没有乘坐校车,在步行回家的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学校被判承担部分责任。

  2006年6月的一天,从贵州来浙江嘉兴打工的许某的7岁女儿没有乘坐学校的校车,而是自己步行回家。但孩子在途中不幸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许某同时向肇事司机和学校要求赔偿,但遭到学校的拒绝,于是便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许某与学校之间存在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保护和管理的义务。许某的女儿在事发时是一名只有7岁的儿童,学校放任孩子沿着交通繁忙的公路步行回家,从而使她处于危险境地。学校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与孩子因发生事故而死亡的结果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另一方面,许某没有对女儿尽到充分的教育义务,也负有相应的责任,因此法院最后判令学校承担部分责任,向许某赔偿各种费用共计31266.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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