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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改判死缓 "少杀慎杀"河南有了受益第一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5日10:07 汉网

  【事件】死刑犯改判死缓

  1月11日,关押在焦作温县看守所的任火森接到河南省高级法院的终审判决,一审法院将他的死刑判决改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现年33岁的任火森是温县农民,2004年10月26日下午5时许,任火森的朋友白军(化名)等人到他家喝酒,酒后,任火森和白军等人到一位朋友家赌博。

  当晚11时许,任火森与白军因赌资发生纠纷,“白军,你死吧!”“死,我也得死在你后头。”两人吵骂起来并厮打在一起,在场的朋友见状,赶紧将两人拉开。

  任火森心怀愤懑回到家中,从墙上取下一把装饰刀,找到白军,朝其左大腿捅了三刀,又朝右大腿捅了一刀。

  当晚,任火森逃到开封。白军被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去年6月23日,焦作市中级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任火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并赔偿受害者家属经济损失11.8万余元。

  2007年1月11日,省高法又将此判决改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原因】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吴金鹏,河南省高级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任火森杀人案主审法官。

  “接到任火森的上诉后,我感觉一审判得有点重。”吴金鹏说,据调查,任火森和被害人白军是好朋友,事发当天,双方当事人都是喝了点儿酒,任火森尽管下手太狠,但也不是刻意要置白军于死地,判处死缓更适合一些。

  调查走访中,吴金鹏了解到,被害人白军的家境非常困难:上有61岁的老母亲需要赡养,下有一个先天性耳聋的6岁儿子需要照看,这些重担都落在他31岁的妻子身上,生活窘迫。

  现实中,杀人案件一旦凶手被判处死刑,凶手家属会对判决有抵触情绪,觉得人也死了钱也就不赔了,赔偿金通常一分钱都要不来。吴金鹏和其他办案法官讨论:“任火森有适合判处死缓的情节,能不能做做任火森的工作,让他多赔点儿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给他改判死缓?”

  吴金鹏提出改判死缓也并不是毫无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规定,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判处任火森死缓,同时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少杀慎杀”的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任火森还认为自己有悔过表现,他说,公安机关让他的朋友给他打电话,劝他回去自首,他答应了,就在他退掉旅馆房间,准备回焦作自首的时候,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时他还对公安人员说:“我不会跑,我知道人(白军)不中了,我准备回去呢!”

  【进程】13次调解争取“不杀”

  走访中,吴金鹏得知任火森父母年逾八旬,膝下有9个孩子,任火森是唯一的儿子。

  在焦作市中级法院一审期间,任火森的家属已尽自己最大努力,赔偿被害人白军家属3万元费用,他们都希望能取得白军家属的谅解,为任火森挽回一条命。但是白家人刚刚失去亲人,不愿做出让步,拒绝谅解任火森,法院一审依法判处任火森死刑。

  吴金鹏接到任火森的上诉后,先后4次来到温县找到白军家属讲明法理,包括在温县、在省高级法院,吴金鹏整整调解了13次,白军家属终于答应谅解任火森,但要求其赔偿16万元费用。任火森的家属接受了这一要求,倾其所有凑齐这16万元赔偿费,并于日前交到省高级法院。

  1月11日,焦作一男子接到河南省高级法院的终审判决,将他的死刑判决改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这是自今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河南第一起死刑改判案件。

  对任火森而言,他是在“鬼门关”前退回了一步,而对司法系统而言,则是向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少杀慎杀”政策迈出了关键性一步。

  这是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河南第一起死刑改判案件。图为“少杀慎杀”受益人任火森。

   【结果】“鬼门关”前退一步

  1月11日中午,温暖的阳光洒在焦作市温县法院。

  “带被告人任火森到庭!”随着省高级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吴金鹏一声令下,在两名法警的押解下,任火森被带进法庭。

  河南省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任火森无视国法,与被害人白军因赌资纠纷后,竟不计后果,持刀朝白军大腿部连捅数刀后逃离,致白军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罪行极其严重,鉴于案发后其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可判死刑,不立即执行。

  法院认为,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较重,故终审判决撤销焦作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任火森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死刑改判死缓"少杀慎杀"河南有了受益第一人

  这个结果对任火森而言,他是在“鬼门关”前退回了一步,而听到判决,他并没有表现出太大的兴奋,平静地说:“对这个结果,我比较满意。”

   评价“少杀慎杀”第一案

  这是自今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河南第一起死刑改判案件。这件事对河南司法系统而言,是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少杀慎杀”政策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这个案子,我们完全可以一判了之。但是,如果我们这么做了,那就是不负责任,比如受害者的老母亲谁来赡养?孩子的治疗费、抚养费怎么解决?这些都是问题。所以,我们尽可能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进行协调,争取给双方一个最好的结果。”

  吴金鹏认为,这个案子就该这么判,“任火森属于可杀可不杀,如果判死刑的话,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时也通不过。”他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收回死刑复核权,就是为了在死刑判决上慎之又慎,这次改判也是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少杀慎杀”政策。

  主审本案的焦作市中级法院刑庭法官李元民说,如果当初焦作中级法院做通了受害人家属的工作,其判决也会和省高级法院一样。李元民认为,这两个判决都没有问题,河南省高级法院的判决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少杀慎杀”政策。

  解读哪些罪非“杀”不可

  日前,在河南省高级法院关于死刑案件审理的新闻发布会上,副院长田立文说:“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限制死刑,少杀慎杀,这是我国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

  “因宅基地、邻里、债务、合同、婚姻家庭等引发的命案要慎用死刑。”田立文举例说,譬如,两个人以前关系不错,酒后发生口角,一人捅了另一人一刀致人死亡,凡是类似案件,只要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案发后又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法院不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就应当适用死缓刑罚。

  田立文说,按照法律规定,“罪行极其严重”是适用死刑的唯一标准。

  大致来说,“死刑犯”有以下三个标准:犯罪性质特别严重,例如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抢劫罪、绑架罪、强奸致死等;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例如客观上导致多人死亡、重伤、财产损失巨大等;结合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重点打击犯罪动机卑劣的有预谋犯罪、累犯、惯犯等。

  补充哪些罪“该杀”但不“杀”

  田立文说,有一些被告人虽“罪该处死”,但由于具有法定或酌定情节,在今后的司法审判中尽量不运用死刑。

  比如,出于义愤,大义灭亲,不堪虐待或迫害而反抗杀人的;个别案件,被告人承认罪行,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但某些环节无法核实查清的,等等,这些都可以判处死缓。16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聋哑人或盲人、从犯或者有重大立功的人犯罪,根据刑法规定,他们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一般不判死刑。

  此外,如果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犯罪后又真诚忏悔的,应考虑对被告人适用死缓;被害人也有过错的,应考虑适用死缓;在共同犯罪中不是首要分子、最重要的主犯的,应考虑适用死缓;被告人家属协助抓捕亲人归案的,应考虑死缓;被告人及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对方谅解的,可考虑死缓。

  田立文还指出,就算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只要具有自首情节以及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也不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据《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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