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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买宝马 无钱还贷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5日12:48 新闻晚报
□胡晓玲 通讯员胡海容

  晚报讯 黄先生为买“宝马”轿车,向银行借款近60万,约定分5年还,谁知还了两年,就音讯全无。近日,杨浦区法院对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3年9月,黄先生看中一辆价值85万元的“宝马”轿车,但一时手头又无法拿出这么多资金,遂于9月11日与中国银行市东支行(后变更为杨浦支行)签订一份《汽车消费贷款借款抵押合同》,约定黄先生为购宝马车向银行借款59.5万元,借款期限60个月,月息为0.465%,如逾期还款的,黄先生应从借款逾期之日起按万分之二点一计付逾期利息;同时约定以车辆抵押方式对借款进行担保。第二天,银行便向黄先生发放了上述贷款,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但自2005年8月起,黄先生便不再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且音讯全无。在找寻一年未果后,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约提前解除双方合同,并判令黄先生归还本息并支付罚息,如不能归还,则以“宝马”车折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抵押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对订立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照履行。法院判决,解除双方订立的《汽车消费贷款借款抵押合同》;黄先生归还银行借款本金374527.08元并按约偿付欠款日至合同解除日止的欠付的贷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从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罚息;如无法履行上述付款义务,银行有权以轿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轿车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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