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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的房子难见阳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5日13:19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张蕾)林大北路清枫华景园2号楼的三户业主在买完房入住后发现,因对面楼的遮挡,该楼日照时间严重不足。他们认为北京华清投资有限公司在销售房子时隐瞒了情况,侵犯了他们的知情权。于是三户业主将华清公司告到海淀法院讨要采光权,并分别提出了16万元的索赔。今天上午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三户业主向法院起诉称,他们分别于2004年底和2005年初与华清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花费100多万元买下了位于林大北路清枫华景园2号楼的房屋。2005年6月该项目竣工交房。当三户业主入住新房后却发现,由于对面楼的遮挡,阳光对他们来说已经成为一种奢望,尤其在冬至日前后50天根本没有阳光。

  为三户业主代理此次诉讼的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华利告诉记者,这几户居民家里每天接触的日照时间很短,严重低于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居室日照的规定,并且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精神状态。为此这三户业主多次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找华清公司寻求解决方案,但却一直没有解决。直至2006年6月20日,华清公司给三户业主出具了律师函,要求他们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于是同年8月三户业主将情况反应给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记者了解到,2006年9月15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出具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函”,当中作出答复:该项目2005年经市规划委海淀分局验收合格,其间距尺寸的测量结果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相符。但在规划许可证附件补充注意事项中曾说明:在2号楼房销售时应向房屋买受人明确说明建筑间距及影响情况。

  然而三户业主在诉状中却称,华清公司在销售该楼时,没有以任何形式告知建筑间距及日照情况,严重违反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的要求,侵犯了他们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的知情权。据此他们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华清公司赔偿采光权、知情权损失13万元以及因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失费3万元。J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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