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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炳文和其子共同受贿 “财神爷”父子终审领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01:05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晨报讯 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省财政厅原厅长匡炳文父子受贿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了匡炳文父子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处匡炳文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其子匡中平有期徒刑五年的判决。

  匡炳文1937年9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曾任省财政厅副厅长、厅长、安徽省地税局局长、党组书记、安徽省政协常委。2005年8月5日被执行逮捕。其子匡中平原系省信托投资公司工作人员。2006年7月11日,淮北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1993年初至1998年期间,匡炳文利用担任安徽省财政厅副厅长、厅长及安徽省地税局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提供借款、拨款,为个人调动工作,单独或伙同匡中平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中匡炳文单独收受人民币96.1万元、美元5.1万元,伙同匡中平收受人民币32万元。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匡炳文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匡中平有期徒刑五年。

  匡炳文不服一审判决,当庭提出上诉,认为一审认定其与儿子匡中平共同受贿32万元不符合事实。匡中平事前、事后均未告诉其美菱注塑中心及万某给“好处费”32万元的情况。匡炳文还提出原判量刑过重。匡中平上诉提出:自己事前事后均未告诉父亲匡炳文美菱注塑中心及万某给他“好处费”的情况。

  省高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周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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