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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阴阳合同”砸了自己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01:24 大众网-齐鲁晚报

  表面看来,订立“阴阳合同”对双方都有利,但实际上,这样的两份合同中却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本报济南1月15日讯在二手房交易中,为了避税,买卖双方采用“阴阳合同”的手法早已是公开的“秘密”。然而,记者近日采访发现,这种做法暗藏风险,尤其对买房人来讲,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房子再次转让时,要为以前的违规做法“买单”。

  省城市民张先生去年8月从别人手里买了一套三居室房子,成交价格为60万元。为规避相关税费,经过中介公司出谋划策,买卖双方决定签订两份转让合同。第一份合同约定,房屋转让价格为40万元人民币;第二份合同约定,房屋转让价格为60万元。双方实际上是按照第二份合同来执行。这样一来,张先生给对方省下4万元的个税,自己也省下了3000元的契税。

  半年后,张先生因为工作调动,打算再将房子卖掉。然而,等他和新的买主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高额的税费让他大吃一惊。原来,房子实际成交价格是60万元,得到的购房发票是40万元。而张先生转让时,房子卖出了65万元的价格。这样一来,张先生的购房成本只能以40万元计算,房屋的增值差价25万元,张先生需要交纳5万元的个税。而事实上房子的实际增值差价仅仅是5万元,个税应为1万元。

  山东信义律师事务所的韩文勇律师认为,在目前的二手房交易市场中,“低价合同”很多,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表面看来,订立“阴阳合同”对双方都有利,但实际上,这样的两份合同中却隐藏着巨大的风险。特别是从买家角度讲,如果该房屋日后再进行交易,在计算营业税和个税时,作为计税依据的增值额比实际增值额大很多,这样算下来,其实并没有省多少钱,甚至还会变成亏本的生意。

  有关人士介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一套二手房交易中,对卖房者要征收其房产增值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一种是按增值部分的20%来算,另一种是按成交价格的1%来计征)。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一些不法房地产经纪公司对交易进行违规操作,他们赚取了不菲的佣金及代理费,但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记者 郝爱萍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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