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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监督法》几个亮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02:30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刘根生

  今天,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开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监督法》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维护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必将产生巨大推动作用。为贯彻《监督法》,切实提高监督针对性和实效性,市人大常委会于市十三届五次会议开幕前,曾专门向社会公开征集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建议议题。这在南京是首次。这也表明,南京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把履行监督职能工作置于人民监督之下。

  《监督法》从1986年酝酿,到2006年8月审议通过,历经20年。《监督法》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一项重要举措,表明社会主义政治监督体制进一步完善,标志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监督法》有几个亮点尤值得关注。围绕群众关心的问题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要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监督;每年有计划地选择若干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一府两院”要将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工作的情况,包括“一府两院”执行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都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这意味着,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将更加关注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而且,一旦人大常委会启动了监督工作程序,就要一抓到底,抓出实效。

  替百姓管好政府的钱袋子。《监督法》规定,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内容为:预算收支平衡情况;重点支出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本级人大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执行情况。同时明确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代会批准后,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这意味着,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将更加注重替纳税人管理好政府钱袋子。

  准确把握监督原则,做到不失职、不越权。《监督法》规定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四大原则:第一,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第二,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第三,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第四,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准确把握这些原则,才能正确行使和更好履行监督职权,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

  《监督法》是否能发挥应有作用,关键还在执行和推进。一方面,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同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领导;一方面,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按《监督法》的要求,扎扎实实地做好监督工作;另一方面,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要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社会各方面都要认真学习《监督法》,支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

  【原载南京日报】

  (编辑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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