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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抗诉 第一车主“免责”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05:49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谷萍 邛检宣 记者 周滔)购车后三易其主,但第一买主王某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十年后的一场交通事故,使王某被死者家属推上了被告席。由于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承担相关责任,不服气的王某申诉到检察院。昨日记者获悉,成都市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王某免于承担相关责任。 据了解,王某在1994年从邛崃市物资局赊购了一台桑塔纳轿车,并以自己的名字办理了上户手续。半年后,王因无钱支付购车款,车辆被物资局收回,但却未办理过户手续。2000年2月,物资局将该车卖给了马某,后马某又转卖给文某。几次转卖过程中,均未办理过户手续。在2004年11月12日,唐某租用了文某的桑塔纳车,并将车交给未成年人小李驾驶。当日,小李驾车将黄某撞死并驾车逃逸。死者亲属后将肇事司机小李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费用。同时,还要求文某、唐某和第一买主王某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邛崃法院审理后认定事故车的车主仍是第一买主王某。2005年6月30日,法院一审判决文某、小李父母、唐姓女子承担14万余元赔偿;王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王某接到判决书后,到邛崃市检察院申诉。 邛崃市检察院受理王某申诉案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将该案提请成都市检察院抗诉。昨日记者获悉,邛崃法院再审撤销了一审判决中对王某的判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