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日回顾:

武汉市政府颁布12项春节期间限鞭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07:01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 张明泉 通讯员 黄进明 贺晓锋) 昨日,武汉市政府发出通告,就今年春节期间“限鞭”提出12项规定。

  武汉市政府《通告》规定:市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将于今年1月27日至3月4日统一配送烟花爆竹,获得安监部门许可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零售经营点,只能在规定的2月12日至3月4日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占道或者流动销售烟花爆竹,禁止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

  禁放区内的产权或使用单位,要对具体禁放地点和部位,设置统一的警示标识、落实守护力量。

  红色禁放标志:

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加油(燃气)站,飞机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消防等级低的社区和部位,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商场、超市、仓库、堆场、货场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或者部位。60米范围内(山林等重点防火区15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橙色禁放标志:居住密度高的社区和部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单位,风景名胜地区,重要城市景观周边等地点和部位。3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黄色禁放标志:党政机关驻地,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生态、环保要求高的地区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1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船)、轻轨等

公共交通工具。单位和个人需燃放烟花爆竹的,应从具有许可证的零售经营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说明安全燃放,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楼道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14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有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举报查实的,将予以100元-2000元奖励。

  举报违法卖鞭有奖

  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工商局12315,市协调办85397379,江岸协调办82721877,江汉协调办13971691878,硚口协调办83751626,汉阳协调办84841172(白天)、84843984(晚上),武昌协调办88936288,青山协调办86385675(白天)、86385669(晚上),洪山协调办87678126、87678139,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协调办84891019,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协调办87171000,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协调办85398411。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