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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资助教万元以上青史留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07:15 山西新闻网

  我省新的捐资助教表彰奖励办法开始实施

  本报讯(记者李林霞)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捐资助教,改善城乡各类学校办学条件,省政府于2006年12月底出台《山西省捐资助教表彰奖励办法》并已开始实施。今后,我省捐资助教者将获各级政府表彰奖励,捐资万元以上助教者将被载入《山西地方志》或《山西教育志》。

  《办法》规定,自然人向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捐赠资金或财物,捐资(财产按价折算,以下同)50万元以上的,由省政府授予捐资助教功臣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在全省范围内表彰,并由受赠者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出资立碑予以纪念,载入《山西地方志》;捐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省政府授予捐资助教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在全省范围内表彰,并由受赠者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出资立碑,予以纪念,载入《山西教育志》;捐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受赠者所在市政府授予市级捐资助教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载入市《地方志》;捐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受赠者所在县(市、区)政府授予县级捐资助教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载入县《地方志》。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捐赠资金或财物,捐资100万元以上的单位,由省政府颁发捐资助教特别奖,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在全省范围内表彰,并载入《山西地方志》;捐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单位,由省政府授予捐资助教先进单位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在全省范围内表彰,并载入《山西教育志》;捐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单位,由受赠者所在市政府授予捐资助教先进单位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在全市范围内表彰,并载入受赠者所在县《地方志》。

  同时,捐资助教者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捐赠人对于捐赠的教育工程项目可留名纪念;由捐赠人单独捐赠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教育工程项目,可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捐赠人如在首次捐赠受表彰奖励后继续捐赠,可累计计算并再予表彰奖励。各级地方人民教育基金会为我省接收教育捐赠的非营利社会团体。

  (编辑:张星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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