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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运会徽吉祥物遭恶搞奥组委表示保留采取相应法律措施的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07:54 东方网-文汇报

  本报北京1月15日专电(驻京记者徐维欣)针对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会徽、吉祥物被恶搞的现象,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综合处处长李雁军表示,这不仅亵渎了奥运精神,而且也是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侵权行为,北京奥组委将视事态的发展,保留对某些侵权行为人采取相应法律措施的权利。

  在某门户网站“大话体坛”论坛区中,一名名为“衰佐去边”的网友去年12月30日发布了一篇题为《倒!奥运标识被恶搞成厕所“性”标识》的帖子。随后,该帖子在网络上迅速“蹿红”,成为各论坛区里的热帖。原本蕴含浓重中国韵味的会徽,在恶搞者的“创作”下,成了男厕、女厕的标识。

  无独有偶,早些时候也有网民将北京奥运会吉祥物“恶搞”,五个可爱的“福娃”面部不是被换上著名歌星、影星的卡通头像,就是被杜撰成名气正旺的超女造型,还有各种各样中外动画片的造型,被篡改的“福娃”多达22个版本。这些图片至今在网络上依然可以看到,更有甚者将所有恶搞形象聚集在一起,做成了恶搞“福娃”合集。

  对这种恶搞奥运标识的行为,记者注意到,绝大多数的网友都表示不能接受,同时指责这种行为是在“玷污”奥运。

  李雁军说,早在2003年奥运会会徽公布时,奥组委就曾发出公告,保护会徽的知识产权。其中就有这样一条:任何机构或个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该徽记进行拆分、歪曲、篡改等变形使用,亦不得将该徽记作为其他图案的组成部分使用,并欢迎市民举报侵犯该徽记知识产权的行为。

  李雁军表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律法规的规定,北京奥运会会徽、吉祥物作为作品,其完整性受到法律保护,不得进行歪曲、篡改,更不得未经授权,进行商业经营。希望公众要提高法律意识,自觉抵制恶搞之风,不去做助长恶搞之风蔓延的事情。相信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和办好北京奥运会参与感的增强,这类恶搞行为会不断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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