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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键词 舆论监督奖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08:20 京华时报

  新 闻

  郴州市设立“舆论监督奖”

  媒体记者采写湖南郴州的舆论监督报道,不但有可能得到“舆论监督奖”,还有可能被授予郴州市“荣誉市民”称号。1月11日,中共郴州市委办、市政府办向所辖各县市、区及市直机关单位等转发了市委宣传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新闻媒体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到设立“舆论监督奖”,“专门奖励主动把舆论监督线索交给郴州调查处理或通过舆论监督对郴州工作产生重大推动作用的中央、省级媒体记者”。

  (详见本报1月13日13版)

  直 评

  要的是权利而不是奖励

  郴州市委书记葛洪元说,主流媒体对社会丑恶现象加以披露非常必要,对一个地方发展很重要。所谓自信方能从容,不把记者当“瘟神”,而是直面监督,并把媒体批评当作构成“善治”的一种力量,相比某些地方要求官员“全陪”才能接受采访,郴州市显然大大往前迈了一步,值得嘉许。

  不过,“奖励舆论监督”,听起来总是有点别扭。在一个开放的社会中,健全的媒体会有舆论监督的“天然冲动”,对此,有人归因于“新闻人的荣誉感”。所以,对媒体来说,创造一个“适合”舆论监督的环境,比“奖励”舆论监督更重要。一个正常的媒体,在乎的是自身拥有的权利能否落实;整天盘算着如何把舆论监督线索“转化”为“好处”,弄不好,是要养出“专业敲诈记者”的。

  2006年的郴州,算是个新闻“高发地”。可惜,官场地震,是外省媒体率先披露;“碧利斯”导致的洪灾,隶属郴州的资兴涉嫌瞒报死亡人数,又要劳中央媒体千里迢迢赶去揭露。这回出台“监督新规”,专门奖励的仍是“中央、省级媒体”。恐怕若再出了类似事件,即便当地官员很大度地要“颁奖”,最熟悉郴州情况的本地传媒,大约只能旁观人家来“领奖”了。

  建立一套对媒体正常报道的保障制度,比某个人撑腰,比某个“惠媒政策”要有效得多。当然,这是一个大工程,不是一个地方所能“搞定”的。

  所以,对郴州的“新政”,不妨先鼓掌一声,再“观其行”。

  摘编自新华社1月12日电 文/杨潇

  辨 析

  对舆论监督奖的三个期待

  2006年负面新闻不断的郴州市,能够在屡被批评和“揭丑”后,主动向舆论监督示好,这的确是进步和开放的表现。但良好的态度要想产生良好的效果,还得依靠切实可行的手段和措施。笔者对“舆论监督奖”还有三个期待:

  一是监督主体的扩大。此次“舆论监督奖”面向的监督主体是中央、省级媒体,这就间接地将本地媒体排除在获奖范围之外。尽管中央和省级媒体在舆论监督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本地媒体就该碌碌无为。相反,本地媒体对当地情况更为熟悉,常常能够“近水楼台先得月”。既然如此,为何不将它们也纳入奖励的范围呢?是忽视还是排斥?

  二是信息通道的开放。有关学者认为舆论监督的含义是:公众通过舆论这种意见的形态,对各种权力组织和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公众人物自由表达看法的客观效果。舆论监督表达的主要渠道,便是大众传播媒介的报道。根据舆论形成的理论,只有在信息公开和表达自由的情况下,媒体才能报道舆论客体,才能促进舆论的形成,并利用舆论进行监督。所以,在设立“舆论监督奖”后,还应主动公开信息,让政务透明起来。

  三是评价主体的多元。作为被监督的对象,郴州市政府能否在评价过程中心平气和,我们尚不得而知。虽然其设定的评奖标准是“通过舆论监督对郴州工作产生重大推动作用”,但是,怎样算是对郴州工作产生重大推动作用,以及是长期推动还是暂时推动,不同立场的主体理解是不同的。媒体对发生在郴州市嘉禾县拆迁案的报道,算不算推动了当地工作?因此,在评定“舆论监督奖”时,宜引入多元的评奖主体,这样做既可以保证评奖的公正,也可以保证评价的专业。

  如果郴州市设立“舆论监督奖”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舆论监督,进而保持公权力的纯洁,就应该扩大监督主体,开放信息通道,以及引进多元的评价主体。因为,舆论监督的主体是公众,是各级别的媒体,舆论监督的前提是知情权的实现,舆论监督的评价标准是有益社会。否则,单单一个形式上的“舆论监督奖”,不仅难以产生积极效果,而且还有画蛇添足之嫌。

  摘编自《齐鲁晚报》1月15日 文/乾羽

  求 是

  公权对舆论监督仍未摆正心态

  对时事稍有关注的人都知道,近年来,郴州嘉禾高考舞弊事件、违法强制拆迁事件、郴州资兴洪灾死亡人数瞒报事件,以及接二连三的官场地震等等,无一不是有全国影响的大事件。这些问题虽然经过报道,均得到重视解决,但于郴州地方政府,毕竟是公共形象大为丢分的丑闻,换言之,在舆论监督上,郴州地方政府是“吃过大亏的”。此次郴州设立“舆论监督奖”,发生在当地官场大换血之后。“在什么地方跌倒,就从什么地方爬起来”。新领导或是痛定思痛,上任不久,便以开明姿态,为曾经失分的政府形象来一次洗心革面。

  然而,这一为舆论监督设奖的做法一经报道,就遭到了质疑。其一,既然是舆论监督,何来被监督者给监督者设立奖项一说?其二,这“舆论监督奖”仅仅面向中央和省级媒体记者,郴州本地媒体的舆论监督何以不在鼓励之列?

  尽管与舆论监督屡遭抵制相比,郴州政府的友善做法不失为某种进步,其改善努力亦值得尊重。但不得不指出的是,从抵制到奖励,公共权力所缺乏的始终是对待舆论监督的正常心态。它总是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表现出对权力监督的不适应。无论是之前压制舆论的强硬做法,还是如今高调设奖的怀柔姿态,都没有找准公共权力对于舆论监督应有的尺度。要么冷漠之至,要么热情过度,如此举动,仍然还是公权对监督过敏的症状之一,呈现给公众一种复杂古怪的印象。

  如何才能有公共权力对于舆论监督的正常关系?事实上,如果没有制度强制,没有人会对严苛的监督者表达善意。因此,我们只能在法律框架内寻找这种正常的权力监督关系。遗憾的是,直到今天,媒体舆论对公共权力的监督,仍然不是一种确定的法律关系,其舆论监督权利并没有得到必要的保护。官员高兴的时候,可以发明舆论监督大奖;不高兴的时候,封杀拒见也无可奈何。

  因此,公共权力对待舆论监督的正常心态,归根结底有赖于法律强制和制度设计训练养成。媒体所期望得到的,是舆论监督的正当权利,而远不是什么舆论监督奖励。

  摘编自《南方都市报》1月15日社论

记者: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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