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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昨出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08:57 台海网

  台海网1月16日讯 (记者 林芹) 昨日,福建省卫生厅正式出台了《福建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规明确规定,今后,全省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住院病床,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

  

  关键词

  非营利性

  新政策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新规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可以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社区现场应急救护;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转诊服务;康复医疗服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根据社区居民的需求,拓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等延伸性服务。

  

  关键词

  政府举办

  按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居民人口达到3-10万的社区,应当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区域,可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口规模不到2万的街道办事处,可与邻近街道联合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直接服务人口应达到2至3万人左右,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一般以0.6至1.2万人为宜。毗邻区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设置原则上应相距1.5~2公里。

  

  关键词

  不能“连锁经营”

  符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和设置规划的现有医疗机构,转型或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须重新进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审批。三级医院延伸举办、二级医院内组建或延伸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进行设置审批。该中心应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人事、业务单独管理和财务独立核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需要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应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对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其他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

  

  关键词

  不设住院病床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设住院病床,现有住院病床应转为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或予以撤销。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住院病床。

  

  关键词

  统一标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命名原则是:所在区名(可选)+所在街道办事处名+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命名原则是:所在街道办事处名(可选)+所在社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统一的专用标识,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外,任何机构不得使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用标识。

  

  关键词

  不得接生

  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准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社区卫生服务。注册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执业医师,不得超范围执业。临床类别、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可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

  

  关键词

  不得承包

  新规还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难以安全、有效诊治的患者应及时转诊到相应医疗机构诊治,对于从医院转诊来的病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医院建议与病人要求,提供必要的随访、病例管理、康复等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得将医疗场所出租或将科室承包给个人或其他人经营,不得随意改变医疗场所的结构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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