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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及其区县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09:15 千龙网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直辖市及其区县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

  (一)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三)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对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听取和审查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五)选举和罢免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和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县长、副县长;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选举和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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