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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共同受贿齐获刑 财政厅原厅长匡炳文被判15年,其子匡中平获刑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10:23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本报讯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省财政厅原厅长匡炳文父子受贿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了匡炳文父子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处匡炳文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其子匡中平有期徒刑5年的判决。

  2006年7月11日,淮北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1993年初至1998年期间,匡炳文利用担任省财政厅副厅长、厅长及省地税局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提供借款、拨款,为个人调动工作,单独或伙同匡中平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中匡炳文单独收受人民币96.1万元、美元5.1万元,伙同匡中平收受人民币32万元。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匡炳文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匡中平有期徒刑5年。

  省高院认为,原判根据匡炳文的犯罪情节及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大部分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涉案赃款已全部被追回等,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适当。匡炳文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周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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