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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热力供排水管网公共交通 外资可参与哈市公共设施建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11:54 黑龙江日报

  本报首席记者 张立

  本报15日讯“今后,外资可参与哈市国有企业改革,并可投资城市燃气、热力等公共设施建设和经营。”今日,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获悉,哈市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意见,放宽了外国投资者对城市污水处理、公共交通(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参与建设条件,鼓励更多外资企业投资。

  外资可参与国企改革

  意见要求,我省除国家明确禁止外资进入和限制外资持股比例的行业外,均可向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外国投资者)开放。外国投资者并购或控股我省国有企业,可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相关政策法规,自主录用所需员工,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原企业员工。

  对于外国投资者启动停产2年以上国企的,启动生产1年内,仍视为停产,除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费用外,按照有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外国投资者并购我省国有企业后,对年入库税金超过一定额度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对水电气与通信等经营性服务费用,可根据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给予外国投资者优惠政策支持或补贴。

  外国投资者并购我省国有企业时,要公开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有关法律和政策进行资产评估。

  外资可参建公共设施

  “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和经营。”按照意见规定,哈市放宽了外国投资者投资城市燃气、热力、供排水管网、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公共交通(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经营项目的股份比限制,经批准允许控股。外国投资者投资市政公用事业的企业,可继续享受国家和我省为保证其公益性实施的财政补贴、项目投入和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此外,哈市还鼓励外国投资者参与装备制造业、石化工业、能源工业、食品工业、医药工业、森林工业等“六大基地”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投资旅游等服务业。外国投资者与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资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中心,可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凡列入我省“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将优先予以支持。

  多措施促对外经贸合作

  为了加强同俄罗斯等周边国家在能源原材料领域的投资合作,哈尔滨市政府提出,对本市企业参与境外投资能源开发和原材料加工的重点项目,给予前期费用支持;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森林采伐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对境外木材加工重点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等帮助措施。

  此外,哈市还提出实施《黑龙江省对俄运输通道发展建设规划》,对公路、港口、口岸建设等基础设施国债投资项目,将安排配套资金予以支持。对于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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