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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代表竟被“偷梁换柱” 自己毫不知情法院判决第二张法人执照是骗来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12:26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崔某是合肥嘉利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利达”)的法人代表。2006年初,当其前往市工商局办理公司年检时,发现自己的法人代表地位被“篡得”了。对此,崔某多次到市工商局要求解决,未果后向市庐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核准第二张《执照》违法

  原告崔某诉称,“嘉利达”为原合肥嘉利达超硬材料厂与江某合办。2004年10月8日,江某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崔某30万元,此外还分别转让给孙某和许某各10万元。随后崔某向市工商局办理了法人代表为崔某,股东为崔某、孙某和许某的公司变更登记手续。2005年11月30日,市工商局向原告崔某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并在市工商局办理了印章备案。2006年初,当崔某前往市工商局办理公司年检时,吃惊地发现江某向市工商局办理了“嘉利达”法人代表为江某的变更登记手续。据悉,2005年12月15日,就在原告崔某在市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不到一个月,市工商局又核准了江某的变更登记,江某于当年的12月19日在市工商局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原告崔某认为,市工商局在核准江某关于公司变更登记手续的过程中违反了相关法律,导致原告公司年检延期,给原告的经营造成严重的混乱和损失,遂请求法院撤销市工商局核准的第二张《营业执照》。

  被告:原告缺乏事实依据

  被告市工商局辩称,2005年12月,江某持《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和《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等材料,到我局申请办理公司变更,要求将原法人代表崔某变更为江某。我局经审查后认为,江某申请法人代表变更事项符合法律关于公司变更登记规定的条件,遂于2005年12月19日给江某核发了《营业执照》等。原告崔某要求我局撤销核发江某为法人代表的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被列为第三人的江某认为,市工商局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法,不同意撤消《营业执照》。

  法院:变更材料原来是伪造

  法院审理查明,江某向市工商局提供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的材料都是虚假的,江某是用欺骗的手段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随后江某在法庭上也承认了此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庐阳区法院一审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合肥市工商局于2005年12月19日作出的将“嘉利达”公司的法人代表由崔某变更登记为江某,以及换发的法人代表为江某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孙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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