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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该如何分割?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15:28 今晚报

  本报滨海讯 (记者张檬)塘沽的陈女士和李先生婚后,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各自收益归个人所有”。双方感情走向破裂后,陈女士起诉离婚,要求按照协议书分割财产,而李先生则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重新认定分割。日前,塘沽法院审理此案并做出一审判决。

  原告陈女士诉称:其与李先生于2002年结婚。因双方都是再婚,不太愿意其中一方掌管经济“大权”,家庭开支和个人开销都是各自支配。婚后,两人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约定“夫妻双方原则上实行‘AA’制,各自收益归个人所有,个人物品归个人使用。用于共同生活中的物品共同支出,双方各承担一半……夫妇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发生的债权债务分别由各自承担……自签字之日起双方无其他经济纠葛”。

  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执,陈女士遂诉至塘沽法院要求离婚,并按照协议约定分割夫妻财产。

  被告李先生则称:自己同意离婚。但“协议书”是他当初为缓和夫妻矛盾所签下的,且此约定并非是针对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约定。故请求法院重新认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提出原告陈女士的债券以及投资收益等共计12万元,是在自己出谋划策、出力经营下取得的,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原、被告签订了“协议书”,该约定内容是明确的,是对各自的收益、家庭支出、债权债务的承担等所作的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一旦夫妻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中均应按此约定履行。被告称该约定不是其真实意思,投资收益中有自己的参与,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被告主张上述约定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故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按照“协议书”中约定的方式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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