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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光: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物权充分反映国情民意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18:40 中国网
李国光: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物权充分反映国情民意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国光发言。

  举世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历经7次审议,将于2007年3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为了迎接这一极端重要法律的颁布实施,中国法学会于1月16日召开有全国知名法学家参加的物权法理论研讨会,就我国物权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合宪性、所有制财产的物权法保护等重大问题进行研讨。中国网对此进行现场直播。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国光在研讨会上表示,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的根本任务是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民事关系,以及对物权的保护。它关系到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李国光认为,

物权法草案修改完善的过程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典范,充分反映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见的统一,极大地凝聚了集体的智慧。物权法草案以宪法为依据,全面、正确地体现了党的方针政策,完全符合我国的国情,物权法的通过和颁布,将为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对进一步贯彻执行宪法的基本原则,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完善,推动依法治国,具有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建立将发挥重要作用。

  李国光就物权法草案以宪法为依据,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问题谈了几点看法:

  一是,物权法草案关于保护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是发展市场经济的本质。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样的规定是完全符合宪法规定的,市场经济就是通过市场机制,而不是运用政府直接统一配置资源的经济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必须将自己的产品带到统一的市场去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和评判,并发生交易关系,各种权利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享有相等的权利,承担相同的责任。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包括所有权平等在内的原则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市场经济的三大支柱。从这个意义上说,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是公正,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平等。草案规定,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又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充分反映了国情民意。

  二是,物权法草案关于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充分体现党的主张和民意。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党的十六大要求,完全保护合法的私人财产的法律政策,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增加中等收入的比重,有效地调整中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促进共同富裕。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普遍改善,私有财产日益增加,中等收入者比重不断提高,切实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是宪法规定和党的主张,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愿望的要求。草案这样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明确界定了宪法关于公民合法私人财产不受侵犯的含义;另一方面,从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的层面上来说,它也给司法审判,给行政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和行政执法监管在依法查明当事人和相对人涉案的财产所有权和财产法律属性的前提下,对不同权利人的合法财产受到同样侵害,应当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做到公平裁判。如果国家的、集体的财产应当多给保护,私人可以少给保护,势必损害群众的依法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不利于严肃执法、公正执法,不利于民富国强。

  三是,物权法草案注重对国有财产的保护,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宪法的要求,宪法第12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主义共同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紧接着这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针对在现实生活中神圣不可侵犯的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伤害的实际情况,物权法草案从三个方面突出地对国有财产的保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一是明确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明确自然资源等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做了具体的界定。二是明确规定依照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又规定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利。三是特别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和破坏。又规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又规定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和关联交易过程中,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此外,对国有资产的保护还有行政法、刑法等相关法律作出规定,物权法草案对责任人应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分别做了规定。应当说物权法草案对国有资产保护的规定是全面的,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将会使宪法关于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落到实处。

  李国光说,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第一,不能把宪法规定的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物权法草案保护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的规定对立起来。应当看到,根据宪法的规定,公有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按照国家

宏观调控政策,在共同资源的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对不同所有制经济应有所区别,对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比如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等必须确保国家的绝对控制。对基础性和自主产业领域的重要骨干企业,比如装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勘测、科技等保持较强的控制,这是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业经济的必然要求。但是,这些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以及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市场行为,应当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其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是平等的,同样受物权法、公司法、合同法等一系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市场主体法和市场行为法的调整。这就是为什么物权法草案要强调保障所有市场主体平等法律地位与发展权利的原由。

  第二,按照物权法草案第54条的规定,在国家出资的企业中,国有股和其他股应当依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履行权益,及按照股份享受受益权、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权和管理权,而不能一手操作。我作为一个长期从事民商审判的法官,深知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定颁布系统而明确的民商法的迫切性和重要性。(唐佳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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