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日回顾:

民政部门是否能为流浪者维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20:41 CCTV《大家看法》

  记者:“你觉得打赢这场官司的胜算有多少呢?”

  民政局工作人员:“现在还没有把握,因为它毕竟是一个法律的空白。对这个事情法院怎么样判,我们现在还没有底。”

  被告代理人:“所以说民政局以公权对私权,这是一个主体不平等的问题。所以说民政局现在以主体身份要求被告方来承担赔偿,直接的赔偿义务的话,这个是不妥当的。”

  经过公开审理,江苏高淳县法院认为民政局没有资格代替流浪汉家属去起诉肇事司机,最终驳回民政局的起诉。

  高淳案件的判决,在宜昌当地引起了不小的震动。有人提出救助站没有主体资格,宜昌法院参照高淳的做法,应当不予立案。

  法院院长:“提到流浪汉的死亡应不应该由我们社会救助站来实施代理行为呢?这就在我们国家立法的问题上还值得探讨的,在这个层面上探讨。”

  但是法院内部另外一种意见认为,救助站代替流浪汉

维权,是为了维护流浪汉这个弱势群体的生命健康权,法院理应支持。

  一片争论声中检察机关走访了肇事司机的家庭,了解到肇事司机卢明在案发后思想压力很大,愿意对死去的流浪汉进行赔偿,希望获得宽大处理。于是,伍家岗区检察院再次向区法院发出一份《支持起诉意见书》,法院决定受理此案。并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解的方法去解决这场纠纷。

  法院院长:“被告人愿意拿钱。第二呢,就是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而这个主体就是社会救助站。作为社会救助站,在这个方面也应该享受到它的权利,应该有这样的权利,用调解结案的方式来解决。如果说不调解的话,在法律上有冲突的。”

  按照法律规定,肇事司机在没有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如果积极赔偿,法院可以酌情从轻处理。肇事死机卢明,主动和救助站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死者6万元经济损失。

  由于肇事司机卢明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也从轻处理,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

  民政局工作人员:“如果说找到他的家属的话,经过一定的程序确认核准,确实是他的家属,那么我们会如数地把这个钱给他的家属,这是他应得的权利和义务。那么作为我们来说,如果说那个钱最后没有人来认领,5年以后就把它上交国库。”

  宜昌民政局为流浪汉维权的案件圆满解决,但是关于民政局能不能替流浪汉维权的争议,却一直没有结束。

  361°全民互动:民政部门是否能为流浪者维权?

  主持人张绍刚:几乎是相同的案件,但是有着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江苏高淳的这个案件法院认为民政部门没有资格代替流浪汉来进行民事诉讼;而湖北宜昌的案件呢,最后法院努力地进行了调解,民政部门和肇事司机双方达成了和解。在2005年底,湖南长沙还有一个类似的案件,法院最后判民政部门胜诉,获得了15万元的赔偿。这也被称为民政部门胜诉的第一案。同样是类似的案件,为什么会有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到底民政部门可不可以为流浪汉维权?这就是我们今天的核心话题。来进入到今天的互动环节。我们现在先请导播帮我们来接通一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家李东方教授。

  主持人张绍刚:喂,李老师。

  李东方:你好,绍刚。

  主持人张绍刚:针对几乎相同的案例,那么以您个人的观点来讲,您更赞赏三种判例当中的哪一种?

  李东方:我们说原告必须要和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流浪者他的权益如果受到侵害的话,应当说是由他们自身。但是像这三个案子当中,流浪者他们自己都身亡了,因此利害关系人应该是他们的亲属。

  主持人张绍刚:亲属又找不到。

  李东方:亲属找不到。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没有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所以法院基于这种情况呢,驳回民政部门的起诉是于法有据的。

  主持人张绍刚:李老师,刚才您的这个观点是从现有法律的角度上来理解。现在我们的电话线上还有一位社会学家,来自

复旦大学社会学系的于海教授。喂,于老师,刚才李老师的这个观点您能同意吗。

  于海:我觉得他说的不错。但是你要知道,我们社会生活在不断地变化,也出现了很多新的法律问题。民政部门作为被撞死的流浪汉的这样一个民事的诉讼的代理的主体,我觉得这个方向是对的。因为事实上我们现在对流浪汉的救助还是由民政部门来负责的,所以从道理上来说,从法规上来说,以及从政府的职能上来说,民政部门承担流浪汉的有关民事的权利善后的处理问题,我觉得这个路子是顺的。

  主持人张绍刚:一方面说人情上应该被倡导,另外一方面在法律上他又没有资格。那这个矛盾怎么解决呢?

  李东方:是这样的,民政部门作为一个行政机关,对这些弱势群体应该积极替他们服务。比如寻找家属,帮他们主张他们该主张的权利。但是未必都是通过诉讼的途径。

  于海:事实上这个事件一开始由民政部门来做原告代理,本身就是对现有法律的一个突破。所以他遇到挫折,我觉得是可以预料的。

  主持人张绍刚:但是也不是所有的都是挫折,不是在几个案件中还有胜诉的嘛。

  李东方:有胜诉的,有调解的,有败诉的。我觉得当时判的胜诉的案子,我估计有民政部门的出面,比如说抢救或者是丧葬等等。这些费用如果说是民政部门出的,那么这里就有个利害关系了。民政部门出了费用,自然是由侵权的人来支付这笔费用。那么判调解,那么调解是侵权的人,他对自己民事权利的一个处分。这个是可左可右的,都没关系的。

  于海:按照法规由民政部门来承担我们流浪汉的救助工作,这事实上是政府它基本的一个职能和它的一个职责。

  李东方:民政部门和流浪者之间,应当说是种行政的关系,没有民事上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他能够出面主张权利,我觉得这个是很好的一个精神。

  于海:这实际上给法律界和给我们政府的部门和社会,都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法律的创新是不是应该跟着社会生活的要求,还是仅仅局限在我们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一个合理的行为,我们不予以支持?

  主持人张绍刚:那么目前我们的法律并没有规定民政部门可以以原告的方式来进入?

  李东方:没有。

  主持人张绍刚:那有没有可能在未来的法律里面针对这个特殊的人群?

  李东方:这个我个人觉得是不大可能的。

  主持人张绍刚:不太可能,为什么?

  李东方:因为这里有个权利主张的问题,是谁受到了损害的问题。作为这个流浪者,他死了以后,这个家属他根本就不知道嘛。当一旦他的家属出现以后,他可以主张了,而且这个家属出现并不会过诉讼时效的。

  主持人张绍刚:所以从您的角度来说,您认为民政部门从行政的角度做努力是值得倡导的,而且可以用非诉讼的方式,比如调解,比如私下的商议?

  李东方:对。商议、补偿,但是要给那个受到损害的人。但有可能民政部门在救助过程当中有付出,就应该给他补偿。

  主持人张绍刚:可能还剩下一笔钱,有可能还剩一笔钱,那这个流浪汉又没有家人,又没有亲属,那笔钱怎么办呢?

  李东方:那就属于无主财产了,无主财产应该是收归国家。

  主持人张绍刚:谢谢二位老师跟我们电话连线,谢谢,再见。几乎是完全相同的案件,但是有着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还没有针对类似情况做出司法解释。也许在案件的判决过程当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争议,但是民政部门这种以人为本的这种关怀毫无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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