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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来的高压锅爆炸伤人造成损害厂家也要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7日11:00 扬子晚报

  本报讯商场出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人身损害的,无论是商场还是生产厂家均要承担责任。那么,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当事人如果是捡到的,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了人身损害,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事件回放:

  2006年5月3日,家住锡山区东亭镇的老许驾车到无锡一大型商场购物。当他将车停在商场后门时,发现有人正把一批高压锅从商场搬出装车。原来,商场前些日子进的一批高压锅有质量问题,正组织厂家退货。不一会,买好东西出来的老许走出商场,看到刚才装车的地方有一只外包装完好的高压锅,见四周没人,便顺手捡起,放进了自己的汽车带了回去。到商场购物还捡到了一只高压锅,老许的心里别提有多高兴了。中午,老许就把高压锅派上了用场,炖上了一锅猪蹄,不一会“哧哧”声的响起,老许夫妻俩心里美滋滋地。殊不知,这是一只质量不合格的高压锅。和没等两人高兴多久,只听得“嘭”地一声,高压锅发生了爆炸,老许离得稍远烫伤较轻,其爱人却被严重烫伤,两人共花去治疗费3000余元。

  高压锅第一次使用,就发生爆炸将人烫伤,老许找到了质检部门。经检测,高压锅质量明显不合格。于是,老许决定找到商场讨个公道,以商场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造成其人身损害为由,要求商场给予赔偿。商场向老许索要购物发票,老许称自己是在商场门口捡来的,没有发票。商场便以高压锅不是自己出售,老许是不当得利为由拒绝赔偿。商场不理,老许又找到了生产厂家。厂家生产了不合格的产品,继而流向社会导致伤人,生产厂家应该对自己的人身损害负责任,于是向生产厂家提出索赔。可是,厂家却认为,这高压锅是你老许捡的,又不是你买的,本来就是非法占有,被捡来的高压锅烫伤,活该!令老许想不到的是,厂家也拒绝赔偿。

  各方观点:

  原告老许:平时爱贪点小便宜的老许,这下子正是有点哑巴吃黄连有口难开,但他总觉得厂家对此难脱干系。高压锅第一次使用就发生了爆炸,经检测属于质量不合格产品,虽然这只高压锅是捡来的,但是厂家生产这质量不合格产品,并流向了社会,应该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被告厂家:原告的高压锅是捡来的,是非法所得。当时捡高压锅的时候,怎么没有想到要付钱,或是还给人家呢?现在高压锅出了问题,被烫伤了才想到要找人家赔偿。对此我们不负责任。

  司法服务工作者认为:因为高压锅本身质量有问题,不管老许是如何得到的,自己捡的、人家送的,还是买的,生产厂家都要承担责任;但是,本案中生产厂家不用承担全部责任,因为是捡来的高压锅,是非法所得,他自己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原告律师:老许捡来的高压锅是不当得利,其不归还失主是他的品质问题,并不影响其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生产厂家理应对产品质量负责任,只要损失是因为产品的缺陷造成的,厂家就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生产厂家,首先要保证自己的产品质量是合格的,然后才能流向社会;如果有的产品作处理品出售,产品的缺陷,一定要用告示、警示的方式提醒他人,否则就要承担责任。据此,法院于2006年12月15日作出判决,该高压锅的生产厂家赔偿老许人民币2860元。

  案件启示:

  生活中每天都可能发生一些疑难问题,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本案中,老许在商场门口捡到质量有问题的高压锅,在使用时老许夫妻俩被严重烫伤,于是老许状告厂家要求赔偿;厂家说你这高压锅是捡来的,是非法所得我不负责任,听起来似乎还蛮有道理。但是,当你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后就知道,厂家对此确实是要负责任的。

  我国《质量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不应当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该条还规定,产品质量应当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生产厂家造出产品,都要保证产品质量是合格的,然后才能流向社会,不管人家是买的、送的、捡的,一旦把产品推向社会,就要保证自己的产品质量的合格的。如果生产的产品作处理品、等外品等不合格产品出售,产品的缺陷,一定要用告示、警示的方式提醒他人,否则就要承担责任。一句话,高压锅本身质量有问题,厂家没有对其明显标注,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赔偿损失,这与他获得产品的渠道是无关的,不管用什么方法得到,是捡来的、馈赠的,还是买来的,都能找生产厂家赔偿。

  本案的判决正是重申了生产者对产品质量负严格责任,从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宗旨。唯有如此,才能促使生产者提高产品质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利。(建如永军若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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