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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行贿罪(之一)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7日14:52 金羊网-羊城晚报

  擎刑法之剑保护自己,识刑法之道远离危地

  刘涛

  广东省纪委在今年向外界公布的十大典型商业贿赂案里,其中就有江门市民华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邹汶辉行贿案。邹汶辉于2002年1月3日,购买价值人民币83.7万元的别墅一栋和价值人民币63万元的公寓一套送给新会人民医院院长方某,并为方及其家人支付前往南非的旅游费用人民币4.5万元。此外,邹在向新会人民医院销售药品期间,还支付给新会人民医院“回扣费”共计人民币93万元。2006年5月29日,邹汶辉因犯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一、什么是行贿罪?

  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以行贿罪定罪论处。

  行贿罪的构成有以下几点必须注意:第一,行贿罪的行贿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有企业的人员和其委派到民营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二、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谋取非法利益和不应当得到的利益。相反,如果行为人是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进行行贿的,就不构成犯罪。例如,某建筑工程项目承包人张某,承建了某国有企业的办公大楼,工程竣工后经验收为优良工程。但该国企无故拖欠部分工程款240多万元,张某催要了两年欠款仍没能得到解决。无奈之下,张某只好私下给该国企负责财务的副老总送去10万元现金。事后,该国企如数结清了工程欠款。对于此案,张某是为了结清应得的工程款而向国企老总送钱,目的是为了实现其合法、应得的利益。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第三、如果行为人是被迫行贿而不是主动行贿的,那么只有在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这里要注意三种情况:一,如果行为人为了正当利益,无论是被迫行贿还是主动行贿,都不是犯罪;二,如果行为人为了不正当利益,迫于无奈行贿的,并且已经获得了不正当利益的,那么这构成行贿罪;三,如果行为人为了不正当利益,迫于无奈行贿,但最终没有实现其不正当利益目的,这不构成犯罪。

  前述案例中,邹汶辉作为一名医药代理商,为了规避医院的有关规定以求更多地向医院销售药品、谋求不正当利益,而向医院领导贿送巨额财产,其行为即构成行贿罪。(讲座内容可详见www.lawgdcn.com)

  (作者介绍:刘涛,广东省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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