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不廉洁 考核应定“不称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00:58 新京报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出台,年度考核评优者一般不超总数二成

  综合新华社电日前,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发出通知,印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指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要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进一步强化了公务员考核的评价功能。

  《规定》以公务员法为依据,吸收近年来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公务员考核政策措施,对公务员考核的基本原则、内容和标准、程序、结果的使用以及相关事宜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共六章三十一条。

  《规定》明确,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规定》明确,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与此前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相比,增加了第五项内容。

  《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公务员考核的评价功能,通过考核,发现公务员的长处和不足,有针对性地加强培训,提高公务员能力;强调能上能下,对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对不称职等次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更加注重保护公务员的权益等。

  中组部、人事部《通知》强调,考核作为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务员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加强公务员队伍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执行不走样。

  1994年3月8日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亮点解读

  《规定》在考核内容、标准和程序上进一步细化,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分出专门章节进行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

  1 拟评优秀须先公示

  《规定》明确,在考核中,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要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此前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而在此前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相关规定是,国家公务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2 考核前须先述职

  《规定》明确了对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程序:先由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而在此前的《暂行规定》中只要求被考核人进行个人总结。此外,《规定》还增加了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的内容。

  3 年度评优不超二成

  《规定》明确,年度考核中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50%以内,最多不超过20%.而在此前的《暂行规定》中规定,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国家公务员总人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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