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神圣不容“幽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01:32 新京报

  律协相关人士研讨“恶搞奥运”现象,称恶搞者与相关网站均涉嫌侵权

  本报讯(记者张太凌)就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相关负责人16日表态称恶搞奥运会徽、吉祥物是违法侵权,昨日,北京市律协奥运与文体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召开专门研讨会。

  与会律师观点几乎一致:恶搞无论有无恶意,其本身确系违法侵权,这些律师同时呼吁作为恶搞载体的网站立即罢手。

  研讨会上,律师们出示了他们收集的各式“福娃”资料:圣斗士造型、超女造型、影视明星造型等。“不但恶搞者侵权,刊载这些恶搞作品的网站也涉嫌侵权。”孙晓洋律师说。北京市君泰博华律师事务所杨凯律师认为,网络点击率影响网站的广告收入,一些恶搞可以导致网站点击率的增加,因此网络恶搞奥运标志有其潜在的商业目的。“奥林匹克精神是一种积极的精神,网络恶搞与这种精神是背道而驰的,除了侵权违法,在道德层面上应该受到谴责。”对于“幽默”等为恶搞辩护的说法,李继泉律师称,奥运会是承办国形象、经济各方面的展示,是神圣的。这种神圣如被“幽默”,会使人们在对待奥运会的理念、信仰上有所转变。

  奥运与文体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李京生律师认为,对奥运标志的恶搞无论是否有恶意,均应该被认做是侵权。恶搞者在网络空间可以为所欲为的想法也是错误的,网络上的活动同样受法律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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