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研发获得商业秘密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03:27 舜网-济南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月17日电(记者 魏武 邹声文)以不正当方式获得其他商家的商业秘密,是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17日公布“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这一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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