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不能随便发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07:13 北方晨报

  本报讯 记者王艳君报道 不能包含淫秽、荒诞、迷信的内容,不能贬低他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重新修订颁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今后,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将受到严惩。昨日,鞍山市卫生局召开了落实新《办法》的工作会议。

  根据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不得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如淫秽、迷信、荒诞的内容;不得贬低他人,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等内容。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加盖公章,鞍山市城区机构到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办事大厅审查。然后提交《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到省卫生厅行政许可办事大厅办理申请,审查合格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到工商部门履行手续。

  新《办法》还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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