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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资本获准发起设立商业银行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08:15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月17日讯 (记者 辛红) 近日,银监会主席刘明康签署银监会令,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今后境内合格战略投资者也可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发起人股东。 此前,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此次修改为“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战略投资者”;此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财务公司所称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5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外部战略投资者”,此次修改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5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之所以不再锁定境外战略投资者,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自成立之初,非常重视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造,也一直欢迎合格的国内各类资本进入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一定时间内,为强化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进一步提出了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若干标准,其中鼓励引进合格境外战略投资者是重要一条,目的是引进“外智”,加快这些机构公司治理的完善。 但随着我国银行业开放程度的不断扩大,境内各类合格投资者已逐渐增多,这位负责人称,根据银监会法规制度后评价机制和动态修订机制,经多方征求意见,对两个办法进行了适当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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