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撞死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08:23 京华时报

  新 闻

  火车撞死人只赔150元

  1月7日下午,8岁男童冰冰在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河生活小区命丧火车铁轮。赔偿数额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男童父母认为,参照交通法规至少应该赔偿20万元人民币,而铁路部门则出示了国务院在1979年颁发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表示“救济费”最多是150元,同时出于“人道主义”,可以给予1万元的生活救助费。(详见本报1月17日A16版)

  直 评

  还要接受多少次生命的拷问

  火车轮下,一条人命只值150元吗?许多人或许不会太惊讶,因为近年来类似事件发生过多次。然而,笔者还是要问:27年前的陈规还要接受多少次生命的拷问?

  在中国经济发展水平明显提高、公民权利受到高度重视和更多保障的背景下,27年前的陈规不仅内容失去合理性,形式也失去合法性,已经不起现代法治的推敲,应属废止之列,这一点毋庸置疑。

  其实,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也就是说,如果27年前的铁路赔偿陈规算作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话,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或责令国务院自行修改;而如果是铁道部规章的话,那么国务院就有权予以撤销或责令铁道部予以修改。总之,不管它是哪一级的规范,都不应该在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情况下继续发挥作用。

  但现实却恰恰相反,这个陈规不仅继续发生着“法律效力”,而且在万众质疑的情况下仍能保持它超强的稳定性。它突出暴露了我国维护法制统一的动态制度还存在明显的缺陷和不足,它正日益成为法治建设的绊脚石和拦路虎。因此,铁道部应当尽早把修改陈规列入议事日程,毕竟按照我国当前法规起草惯例,铁道部提出修改草案是责无旁贷和义不容辞的。

  总之,我们希望尽快修改27年前的陈规,不要等待下一次生命拷问。

  摘编自《齐鲁晚报》1月17日 文/李克杰

  纵 论

  27年的陈规还要暂行多久

  依惯例,铁路方面也拿出了一个法律文件,来证明其认可的“150元救济费”是“有法可依”的。这个法就是国务院于1979年颁发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这个一“暂行”就是27年的《暂行规定》听来有点熟悉。三年前,我还在一些报纸撰文对它进行过质疑与批评。当时引发媒体聚焦于这个《暂行规定》的也是两起火车撞人事件。这个《暂行规定》规定了火车撞死人最多只有“150元至300元”的救济费,如果撞伤人,则可以解决住院的“粮票问题”。《暂行规定》还规定,事故发生后应报告当地“革命委员会”!

  这27年来,铁路部门坚决执行《暂行规定》的“护法精神”可谓始终如一。时过境迁,铁路部门也只能执行其中的“救济费”了,因为早就不用“粮票”了,也没有“革命委员会”了。这些条款随着社会的发展自动失效了。当然,“人民币”我们仍然还在使用。但“人民币”的使用价值在这些年中又经历了多少翻天覆地的变化呢?既然“解决粮票问题”与“报告革命委员会”不再执行,为什么又一定要坚持执行“150元至300元的救济标准”呢?

  我不想再阐述“法应依时而变”的常识,这在上一轮媒体的口诛笔伐中已经阐述得足够明白。我甚至在三年前的报道中找到了这样一句话,“国务院法制办表示准备对该法规(指《暂行规定》)进行全面修改”。写评论的人常常会碰到一些多年前批评过的事情再度发生,而且好多是反复发生,让人备感“无话可说”。写了8年评论,我也常有此感。所以还是不要多说了,烦请某位记者先生去有关部门问一问,三年前的“准备”工作到今天做完了吗?

  摘编自《潇湘晨报》1月17日 文/王琳

记者:李克杰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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