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告招行收“管理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08:24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郭晓明 通讯员王硕)“我让你保管我的财产,结果你却把我的财产变相拿走了。”5个月被扣走了250元的公司账户管理费,北京恒方永圆律师事务所把招商银行东方广场支行和北京分行告上法庭,近日,东城法院已受理该案。

  昨天,该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良斌介绍,恒方永圆律师事务所在2003年12月与招商银行东方广场支行签订了的结算账户协议。“当时签订了协议时没有账户管理费,只交了200元开户费。”王良斌说,之后双方按协议各自履行。今年1月4日,当王良斌到东方广场支行取银行对账单时发现,多出了5张账户管理费回单,共计人民币250元。

  “企业与银行是平等的,双方签订协议后就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如果银行在合同之外有新的要求,应征求另一方缔约人的同意。”王良斌说,在他们没同意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不能擅自变更合同。

  昨天下午,招行东方广场支行张女士告诉记者,该律师事务所曾找过支行,支行向他们解释了,但该律所认为是霸王条款,不能接受。95555接线员告诉记者,招行在2006年7月26日对日均存款余额低于5万元的企业账户每月收取50元账户管理费,并进行了公告。收费依据是国家发改委和中国银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政府指导价以外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本办法制定的服务价格,至少15日内向中国银监会报告并至少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

  “不是通知,而是要跟我们进行协商。”银行的说法遭到王良斌的质疑,“另外,银行这次收费也没有举行价格听证。银行直接从账户把钱扣走是侵占公司财产所有权。”王良斌表示,这是违约行为,如果银行不做出解释,将找银行管理机构要说法。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管晓峰教授认为,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不再收费,银行中途增加收费肯定违约。但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不再增加收费,且银监会已给了银行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的权力,银行是可以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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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行收个人小额账户管理费被诉

  2006年7月20日,工商银行储户王岩查询卡的账户明细,发现6月21日被划走了3元。王岩查询得知,个人账户日均余额在300元以下,每个季度要被收3元小额账户管理费。王岩认为,办卡时章程里没有收取该笔费用的说明,银行在使用期间增加收费属于欺诈。

  2006年8月,王岩向西城法院递交诉状,状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分行欺诈客户,要求双倍返还所收费用。该案经过两次开庭,目前正等待判决。

记者:郭晓明 通讯员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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