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收购4辆赃车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08:25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裴晓兰 通讯员李力)31岁农民刘某收购4辆桑塔纳赃车。近日,丰台法院以收购赃物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查明,2002年5月18日,刘某于本市丰台区菜户营,在明知桑塔纳轿车是王某等人(均已判刑)盗窃赃物的情况下,仍以8000元的价格收购,经鉴定该车价值3.6万元。此后的8个月,刘某又3次从王某等人手里以每辆8000元的价格收购其他3辆盗窃所得的桑塔纳轿车,经鉴定价值共计13.7万元。

  法院认为,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然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收购赃物罪,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裴晓兰 通讯员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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