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司法解释出台 反向工程不侵犯商业秘密引人误解方属于虚假宣传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09:00 解放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月17日电 (记者 魏武 邹声文)以不正当方式获得其他商家的商业秘密,是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17日公布“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这一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据新华社北京1月17日电 搞虚假宣传是不法商家在市场上最常采用的招数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虚假宣传”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

  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出了具体界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这一司法解释将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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