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互殴 一拳打成精神病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09:12 每日新报

  新报讯 【记者 张家民】 职专学生刘亮被同学拳击头部后患上精神分裂症,残疾人联合会发给其一级精神残疾人证。因赔偿问题未能解决,刘亮将同学和职专告上法庭。日前,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职专和刘亮的同学各赔偿刘亮人民币3.2万余元,双方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刘亮和景强是某职专的同班同学,而且两人是同桌。2000年4月的一天,学校课间升旗时,景强催促刘亮起来赶紧去参加升旗仪式。二人因此发生口角,景强打了刘亮一拳,双方继而厮打起来。被劝开后,二人都去参加了升旗仪式,但回到教室后,二人再次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

  班主任赶到后将二人带到办公室,对他们进行了批评,并让二人写了检查。后来,刘亮的家长发现孩子行为异常,于是带他去医院进行检查。同年8月,经诊断,刘亮为:“强迫性神经症”。同年9月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未定型)。从2000年8月开始,刘亮先后六次住院治疗,现仍在治疗中。2002年10月,刘亮领取了精神残疾人证。

  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刘亮将景强和职专告上法庭,开始了漫长的诉讼。

  一审法院对案件审理期间,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刘亮患精神分裂症,其与景强的纠纷是患精神分裂症的诱发因素之一。2005年6月,和平区残疾人联合会发给刘亮一级精神残疾人证。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令景强赔偿刘亮各项损失14万余元(包括残疾补偿费7.6万余元)的30%,即4.2万余元;职专赔偿10%,即1.4万余元;其余8.4万元由刘亮自行承担。法院另判职专退还刘亮学费1900元。拿到判决书后,刘亮和景强都不服,并提出上诉。

  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刘亮和景强在校学习期间发生口角,景强拳击刘亮头部,从而诱发刘亮精神分裂症的后果,对此景强应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职专不仅是教育单位亦是教学管理机构,对刘亮和景强负有教学和管理的双重责任。刘亮和景强在课间第一次发生纠纷时,职专未能妥善处理,未尽到管理责任,致二人再次发生纠纷,故职专对刘亮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景强、职专属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一中院认为,刘亮尚在治疗期间,对其残疾补偿费的赔偿不应考虑,故对一审法院该项判决进行了改判。最后,一中院核定刘亮的损失为6.5万余元。

  受害者家属:

  希望判决尽快执行

  刘亮的父亲在接受采访时说,刘亮是他们的独生子,未患病前健康、可爱,平时懂事、有礼貌,而且有一定的绘画天赋。但在患上精神病的7年里,刘亮生活不能自理,病情经常发作,有时他们夫妻二人根本无法控制。

  刘亮的母亲对记者说,几年来为给孩子看病,夫妻二人历尽艰辛。由于要陪护孩子,夫妻二人不能工作,而孩子每月需要1000多元的医疗费用。现在他们夫妻二人真的很艰难,希望法院的判决能尽快执行。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