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节·法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09:12 每日新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总则第五条: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第十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2006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第一条: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不吸烟、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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