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名牌”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09:25 金羊网-新快报

  最高法院首次就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发布司法解释

  据新华社电“傍名牌”是不法商家在市场上最常采用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之一,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最高人民法院17日公布“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了仿冒名牌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个涉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和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对外关系的发展,人民法院在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落实有关国际条约义务,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这一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共19条,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仿冒、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和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民事法律责任的适用和相关诉讼程序问题。

  这一司法解释将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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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章的第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这一条的有关内容作出了具体界定:

  ———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

  ———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了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情形。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他人因客观叙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潢”。

  ———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包括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企业名称、姓名用于商品、商品包装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使用”。

  (晓健/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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