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名牌”认定我国首出司法解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11:2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本报综合新华社电 “傍名牌”是不法商家在市场上最常采用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之一,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最高人民法院17日公布“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了仿冒名牌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个涉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文中有关内容作出了具体界定:“知名商品”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而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了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情形。

  这一司法解释将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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