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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肠”凶手 死刑改死缓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12:17 法制晚报
甘肃省高院终审判决称根据案件具体事实情况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 “掏肠”凶手 死刑改死缓 论罪当判死刑但仅有口供而无证据支持法律规定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本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甘肃省高院近日对张掖“少女遭掏肠案”作出终审判决,凶手乔建国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4年8月12日晚11时、9月20日凌晨,张掖市连发两起少女被掏肠惨案。19岁的少女琳子(化名)和17岁的少女小花(化名),先后被人从下身将肠子掏出体外,琳子当场死亡。小花虽经及时抢救挽回了性命,但身心遭受极大摧残。 2004年9月29日,凶手乔建国被捕。因其在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所做的有罪供述不一致,致使审判工作拖延两年。 甘肃省高院审理后认为,乔建国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强奸、故意伤害等犯罪事实,属自首。但其犯罪手段极其凶残,犯罪情节极为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况,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是由于此案中关于掏肠杀人的事实,只有乔建国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却没有直接证据指证,而乔又在上诉中推翻了这一供述。中国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口供而没有证据支持的不能认定有罪。 今日追访 改判理由 律师不认同 本报讯(实习生 徐烨)“不管他有没有掏女孩子的肠子,但人确定是他杀的,理论上应当判处死刑。” 今日上午,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许金国对记者称,对于此案的判决,他并不太认同。 据许金国介绍,根据我国法律对死缓的规定,死刑不是必须执行的,可以缓期执行。但具体什么情况算“不必须执行的”,就要看法官认为案件情节是否严重了。 许金国称,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犯罪分子自首后,法官可以从轻处理,但他的自首情节是否足以使其减刑至死缓,十分牵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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