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出"核定征收"利器 2月1日起清算土地增值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12:32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本报讯即便房地产开发企业销毁账簿,也无法赖掉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前日发出《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祭出“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的利器。

  2月1日起开始清算

  据合肥市地税局有关人士介绍,税务机关以“先预征、后清算”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即先根据销售额按0.5%(普通住宅)或1.5%(非普通住宅)的比率征收税款,再按房地产企业提供的账簿、发票,计算销售收入和成本费用,按30%、40%、50%、60%的累进税率清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合肥市地税部门将从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

  纳入清算范围的,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还包括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等。

  首次提出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这次提出的“核定征收”,授予地方税务部门“尚方宝剑”。据了解,长期以来,不少房地产企业通过种种方式逃避纳税。按照“核定征收”的要求,地税部门今后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房地产影响不大

  这是例行的清算,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不会很大——合肥市地税部门有关人士分析,只有极少数不规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受到影响。除了将在清算中被催缴税款外,部分房地产企业的一些逃避税款行为也被明确禁止,比如将商品房用于职工福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将视同于销售,价格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楼盘配套的学校、幼儿园等公共设施,只有建成后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或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等,才能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记者 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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