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名牌”认定首出司法解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14:41 光明网

  

“傍名牌”认定首出司法解释

  “傍名牌”是不法商家在市场上最常采用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之一。

  综合新华社电(记者魏武邹声文)“傍名牌”是不法商家在市场上最常采用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之一,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最高人民法院17日公布“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了仿冒名牌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个涉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12月1日施行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对外关系的发展,人民法院在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这一新的司法解释共19条,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仿冒、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和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民事法律责任的适用和相关诉讼程序问题。

  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或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均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该条文中有关内容作出了具体界定:“知名商品”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而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了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情形。包括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他人因客观叙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这一司法解释将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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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职后仍继续交易不一定侵权

  据新华社电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几种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其中规定,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广告明显夸张不属“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商品做片面宣传或对比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新华社电(记者魏武邹声文)搞虚假宣传是不法商家在市场上最常采用的招数之一。最高人民法院17日公布“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了“虚假宣传”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

  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章的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司法解释具体界定:“经营者对商品做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均可以认定为虚假宣传行为: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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