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行贿罪(之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15:01 金羊网-羊城晚报

  刘涛

  擎刑法之剑保护自己,识刑法之道远离危地———

  二、当前民营企业应特别注意的有关的现实问题

  1、超前贿送财物给请托人的行为是否应当按行贿罪处理?

  这个问题应该分两种情况看待:现实中,企业为了维持某些人脉关系,往往会做一些所谓的“感情投资”。如果这种“投资”没有要求请托人为其实现某一确定的不正当利益,那么这种行为在刑法上很难定罪;如果是为了某一确定的、具体的不正当利益事先进行“投资”的,那么就构成犯罪。

  例如,某建筑公司老总龙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认识了市城建局的办公室主任李某,龙某觉得李某前景看好,便设法与李某结交,多次逢年过节时给李某送钱送物,2001年李某当上了该局的副局长。在这个案子中,龙某在实施超前送礼行为的过程中,从未向李某提出任何不正当利益的要求,并没有追求明确的期待利益。我认为,龙某的这种行为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定罪。

  2、事后贿送财物给请托人的行为是否应当按行贿罪处理?

  事后行贿也要分具体的情况:第一,如果行为人在请托人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时,就允诺或暗示事后贿送财物,而且事后也确实给了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与事后的行贿行为达成一致,应以行贿罪论处。第二,如果行为人在请托人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时,并没有允诺或暗示贿送财物,只是因为其他的因素实现了不正当利益,事后行为人为表达谢意,送予请托人财物的,我认为这种情况行为人的事后行贿行为并没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故意,不构成行贿罪。

  3、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行贿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有这么一个案件:某建筑公司承建了一办公大楼,大楼竣工后,该建筑公司老板王某知道大楼消防未能达标,为了能通过消防验收,便找到消防局副局长谢某的妻子彭某说情,并送给彭某现金2万元。彭某将钱收下后,并没有将收受钱物的事情告诉谢某,只是向谢某说王某是她同学,希望在办公楼消防验收时帮帮忙。谢某看在王某是妻子老同学的情面上,让王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办公楼顺利通过了验收。虽然,王某与谢某并没有发生权钱交易,但是王某的行贿行为已经全部完成,而且也具备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同时也对国家的廉政制度造成了侵害。因此,王某应以行贿罪定罪。(讲座内容可详见www.lawgdcn.com)

  (作者介绍:刘涛,广东省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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