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名牌”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18:10 深圳晚报

      新华社北京1月17日电最高人民法院17日公布“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了仿冒名牌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这一司法解释将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公众知悉即为“知名”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界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包括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企业名称、姓名用于商品、商品包装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使用”。片面宣传定性“虚假”

      该司法解释还首次明确了“虚假宣传”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该司法解释还首次明确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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