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副矿长被移交司法机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23:26 城市晚报

  和龙宏源煤矿“11·4”重大事故做出处理:煤矿被罚50万元其他有关责任人也得到相应处罚

  ■记者 周和/报道

  本报延边电 1月17日,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和龙市举行公开处理大会,和龙市福洞镇南阳宏源煤矿2006年“11·4”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理,宏源煤矿被罚款50万元。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蒋清元,当班班长兼瓦斯检查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侯志国,宏源煤矿副矿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宋佃元,宏源煤矿矿长,法人代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吊销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处3万元罚款,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宋佃信,宏源煤矿安全副矿长,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吊销其安全资格证;曹玉杰,宏源煤矿生产副矿长,负责煤矿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吊销其安全资格证;金昌万,和龙市煤炭事业管理局副局长兼煤矿安全监管科科长,负责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卢春,和龙市煤炭事业管理局局长,负责和龙市煤炭事业管理局全面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李福祥,2006年2月至10月16日期间任和龙市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现任和龙市委常委,主抓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向州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