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造假影响恶劣者走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02:28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新华社北京1月18日电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近日印发了重新修订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规定对博士后管理机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设立,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管理以及相关事宜作出了全面规定。

  规定强调,博士后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的浮躁浮夸作风,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的培养。各设站单位应为博士后人员营造尊重个性、学术民主、鼓励探索、支持创新、容许失败的宽松和谐环境,形成有利于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

  该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2002年2月1日实施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新华社北京1月18日电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近日印发新修订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明确,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七种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这七种情形是:

  ——考核不合格的;

  ——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规定明确,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迁落和有关人事关系手续由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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