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不会加重购房者负担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02:37 海峡都市报

  N据新华社电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昨日表示,税务总局近日下发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详见本报昨日A4版),在政策上不会额外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会加重购房者的经济负担。

  这位负责人强调,国务院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有关税收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对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增值额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而本次下发的通知是在吸收各地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取得的经验基础上,规范了清算的操作程序,明确了清算的条件及有关征管问题,是根据条例和细则以及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征管办法,并不是一项新的税收政策。

  这位负责人表示,按照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预征了土地增值税,而清算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全部或大部分销售完毕后才进行的,因此,通知的出台在政策上不会额外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会加重购房者的经济负担。

  他说,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了进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而出台的税种,主要目的是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收益和利润。做好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将对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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