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禁止知识产权滥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02:59 石狮日报

  据新华社无锡1月18日电“知识产权是一把双刃剑,它在赋予能够激励创新的垄断权的同时,又限制相关知识和信息的传播与自由利用,从而限制了自由竞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18日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说。

  基于这个判断,曹建明指出,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必须妥善处理激励创新与维护公平竞争的关系,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依据现行法律,不应超越法律规定的标准。

  最高法出台18件司法解释

  为适应入世和审判工作的需要,中国最高法院从2001年以来共制定和修订了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计算机网络域名、知识产权犯罪、诉前临时措施、知识产权财产保全、案件管辖和审理分工等方面的知识产权司法解释18件。

  曹建明在座谈会上通报了上述情况。

  此外,中国最高法院还通过各类批复等指导性文件明确了确认不侵权诉讼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受理、管辖争议解决、专利侵权案件中止诉讼与侵权判定中的多余指定、商标近似和正当使用、驰名商标备案等问题,依法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司法原则和标准,及时解决了一些较为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完善了知识产权诉讼制度。

  严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关

  从2002年至2006年10月,全国地方法院累计认定驰名商标187件,积极推动名牌推进战略的实施。

  “驰名商标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具有显著影响力,驰名商标的认定受到有关行业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曹建明在座谈会上表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驰名商标,保护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但他同时指出,对达到驰名度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只是依法给予特别保护的前提事实,属于案件事实认定范畴。如果脱离认定案件事实的立法本意而追求荣誉称号、广告效用等商业价值,就会使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异化,会产生一系列不良后果和负面影响。

  “要严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法律适用关。”曹建明指出,驰名商标的认定必须有明文的法律依据,根据商标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法院只有在审理涉及注册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请求停止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以及有关域名与驰名商标冲突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等案件中,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入世五年知产案件大幅增长

  中国最高法院18日在此间通报的数字显示:加入世贸组织的五年间,中国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持续大幅增长;同时,中国法院的审判领域也不断发展。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五年来,各级法院创造性地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初步形成了一个能够基本适应国家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经历住了入世及其后过渡期的考验。”中国最高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说。

  来自最高法院的司法统计显示,2002年至2006年的5年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4321件和52437件,同比1997年至2001年的前5年增长了145.92%%和141.99%%,年均增长17.06%%和19.29%%;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13170件和12700件,年均增长8.93%%和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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