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名誉权状告房管局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03:05 东方今报

  【案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物业公司、房管局、开发商在向有关部门的文字反映中有不实之词。

  【案源】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案情回放】62岁的郑亚贤是许昌市潩河苑业主委员会(原名为玉秀新村北区业主委员会)主任。1998年,由中房许昌公司开发的玉秀新村北区投入使用后,许昌市润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小区物业管理。

  2002年5月30日,润丰物业公司在向市政府的有关情况反映中称: “郑亚贤等人蒙骗业主,侵犯业主利益,私刻公章,到处招摇撞骗。去年物业公司退还业主电控门款及电业局退还的电费保证金共计两万多元。他们告知业主每户还有几元钱。而事实上每户还有100多元,至今不但没有退还给业主,而且全部挥霍一空。”

  同年5月5日,许昌市房管局在向市政府汇报该小区情况时,汇报内容中也显示了润丰物业公司的观点。

  同年1月22日,中房许昌公司在给许昌市消协的有关回复中,也有相关内容。

  【法院判决】法院调查得知,在2005年12月31日小区的公告栏里,有告知业主找郑亚贤领取100元安装单元门剩余款的内容。

  被告润丰物业公司所说为不实之词,其行为是有意诋毁原告郑某,对郑某的名誉权造成一定侵害,故应对原告郑亚贤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许昌市房管局虽也有不实之词,但仅是反映问题的内部材料,并没有在社会上扩散,因此不能认定房管局对原告造成名誉侵害。

  故判决,被告许昌市润丰物业公司停止对原告郑亚贤的名誉侵害,在三日内,在玉秀新村北区范围内,以书面形式为原告郑亚贤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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