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交付使用须过“环卫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03:08 舜网-济南时报

  时报1月18日讯(记者 黄强)今后,我市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等的单位,机场、车站等的经营管理单位,均应当配套建立环卫设施;如果未建环卫设施或验收不合格,其主体工程将不得交付使用,还将按每处工程最高3万元对有关单位罚款。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8第会议今天审议通过了《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城市道路建设和景区(点)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条例还规定,对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有关部门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的,将被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的,也将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条例拟于今年5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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